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中环线以内所有区域,以及遂宁高新区遂内高速与中环线之间区域、金桥新区城市规划区。
(二)安居区:“兴安北路,梧桐北路,梧桐南路,遂安大道”以内所有区域。
(三)射洪市:“太和大道北段,涪江六桥,成渝高速公路,河东大道,沱牌大道”以内所有区域。
(四)蓬溪县:“普安大道,蜀北上路,城北街,上河街,中河街,新建街,福兴街,油房街,下河街,仿古街,将军路,香溪东路,学苑路”以内所有区域。
(五)大英县:“沪蓉高速(老线),遂宁服务区(沪蓉高速上海方向)直线至梁家坝大桥直线至大英宏玖建材有限公司,达成铁路,新建沪蓉高速路出口沿G305国道、Y105乡道直线至达成铁路”以内所有区域。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对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查处。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来 源:遂宁发布
编 辑:许竣钦
责 编:黄 志 许竣钦
监 制:龚 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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