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丰法院之窗,供稿:杨 韵 欧阳会
原标题:一人盗窃,一人销赃,信丰两人双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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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来偷我来收,到底“刑”不“刑”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
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卢某具有犯罪前科、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将被告人卢某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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