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丰法院之窗,供稿:郭洪椿 曹琪
原标题:用自己的银行卡“挣钱”,信丰这名小伙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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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的银行卡帮他人取现就能收取好处费,这样“发家致富”的“小忙”,你会帮吗?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3日上午,朱某在信丰县某网吧上网时获悉可以通过提供银行卡刷流水跑分获取利益。为贪图利益,朱某在明知是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的前提下,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向他人提供并前往银行取现4.8万元交由他人,非法获利1500元。
2023年3月,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2023年7月,朱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500元。
法院审理
信丰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据此,信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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