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一男子被判刑

民生   2024-09-19 10:16   湖南  

来源:信丰法院之窗

原标题:信丰一男子在公司用“吸金包”淘金,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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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丰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吸金包投入公司金液池内非法侵占黄金312.4652g。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7日,陈某入职某电路公司,任表面处理工序化金值机员。2022年10月5日晚上10点左右下班后,陈某在某超市门口吃东西,一陌生男子(身份不明,无法查清)主动找到陈某,问他想不想赚钱。双方交谈后,陈某表达了想赚钱的欲望,陌生男子便告知可以吸取公司金液池的金粉赚钱。由陌生男子提供吸金包(含55小袋吸金包),陈某使用吸金包从公司车间的金液池吸附黄金粉,并承诺每包1万余元好处费,同时约定于2022年11月7日至8日晚上10点左右在某超市门口交易。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21日期间,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规避发现的风险,有意找部门主管调换晚班、躲避监控盲区,将吸金包放入金液池中吸附金液。经调取监控视频发现,陈某先后15次将吸金包放入金液池里吸附金粉,每包轮番吸附3至5次,每次吸附完后将已吸附好金粉的吸金包带回其租住的出租房内进行藏匿。

2022年10月23日,经公安机关依法搜查,陈某上班的某电路公司车间及租住处,共计查获其用于窃取金粉的吸金包55包(其中已吸附金液黄色吸金包3包、未吸附金液的灰色吸金包52包空包)。经称重,3包含有金粉的黄色吸金包重698克。经鉴定,陈某用于吸附金液的3包黄色吸金包内含有黄金312.4652克,根据2022年10月23日国内黄金行情391.2元/克,确定涉案价值122236.39元。

信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据此,信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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