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宜春市人民检察院诉缪某强、南昌某运输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诉缪某强、南昌某运输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8日19时左右,周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与刘某驾驶的重型油罐车在高安市石脑镇石脑交警中队旁320国道路段发生追尾事故,导致两车受损,重型油罐车上约30吨柴油泄露至周边农田,造成环境污染。为防止二次污染,高安市生态环境局和当地镇政府于2020年12月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含柴油土方、废物进行装卸转运,委托有资质公司进行环境损害评估,开展环境土壤监测等相关工作,并通过客土回填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经环境损害评估,此次柴油泄漏造成当地生态环境污染及损害较大,清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63177.5元。
另查明,经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负此事故责任。该重型半挂车车主为缪某强,周某系其聘用的司机。该车挂靠在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并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100万。
诉讼过程
2021年6月30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与肇事方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无果后,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宜春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7月30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年8月12日,该院在正义网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2月31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缪某强、某运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清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63177.5元,并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2022年12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过程中,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污染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适用保险合同关于“因‘污染’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而主张不承担赔付责任,同时认为无责的重型油罐半挂车应当承担此次污染造成损失的无责任赔偿份额。宜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所述“污染”系引起交通事故的原因力,而非结果。而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系由驾驶人员的原因造成的“污染”结果,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判决由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63177.5元。某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于2023年1月11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行政机关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配合,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全面调查核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主体违法事实,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司法机关在办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应查明行为人与保险公司或第三方的法律关系和相关事实,准确认定保险关系和劳务关系,厘清保险赔付责任和免责条款,确保生态损害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得到有效赔付,让违法者为受损的公共利益“买单”。
来源:江西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
编辑:欧阳容言
编审:杨柳青青
监制:陈明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