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之大
无奇不有
听过冒名顶替上学
却没见过儿子冒名顶替父亲离婚
这种违反诚信
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将受到法院怎样的制裁?
何先生与韩女士结婚多年,因为何先生长期工作在外地,夫妻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感情破裂。
因两人协商不成,故韩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多次开展了线上调解,最终何先生同意离婚。
法院拟定了离婚调解书,并联系双方来法院签字离婚并办理后续手续。按照约定,韩女士与“何先生”来到了调解室与法官见面,但“何先生”却全程佩戴口罩和帽子。
当签字前需要核对身份证信息时,“何先生”却拒绝摘下口罩,只要求尽快签字离婚。后来在法官的反复询问和警示下,“何先生”才承认他并不是韩女士的配偶,而是韩女士和何先生的儿子。
因其父亲在外地工作,无法亲自到场签署离婚调解书,他在其母亲韩女士的教唆下冒充其父亲何先生来签字离婚。而韩女士因为着急离婚心存侥幸,认为离婚是她与被告双方已经同意的结果,所以让长相、身型酷似丈夫的儿子冒充签字离婚不会带来什么严重后果。
在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批评和教育下,韩女士和其儿子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妨害到司法秩序。
法官当场联系了何先生,强调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具有严格的身份专属性。婚姻缔结与解除,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亲自作出意思表示,任何人不能强迫和代理。
何先生和韩女士及其儿子三人均表示认识到了此事的严重性,表示绝不再心存侥幸,做出挑战法律规则的事情,之后何先生也从外地赶回与韩女士签署了离婚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严肃不容儿戏,我们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实施向委托代理人或人民法院提供虚假信息、作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否则将面临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罚,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丰城法院
编辑:欧阳容言
编审:杨柳青青
监制:陈明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