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心调解化纠纷,护航发展助营商

2024-12-27 21:06   新疆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近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企业之间的矛盾,形成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0日,供货方甲方与采购方乙方签订了总承包合同,供货方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给采购方乙方,2022年9月底,供货方甲方供货完毕,合同总金额150,000元,采购方乙方已经支付60,000元,对于剩余货款90,000元,双方约定在验收合格后支付,但至今采购方乙方未支付,供货方甲方诉至一审法院,供货方甲方向法院提供了材料采购合同、到货清单、银行转账记录、采购方指定货物签收人刘某的签字确认、增值税电子发票用以证明向采购方乙方提供了货物,采购方乙方不认可供货方甲方在后续履行中提供相应的货物,不认可签收人刘某的签字确认,认为货物均从其他单位采购,并非由供货方甲方采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采购方乙方向供货方甲方支付剩余货款和违约金,采购方乙方不服,诉至本院。

调解时刻

承办法官认真翻阅案件材料,供货方甲方系外地企业,采购方乙方系本地企业,承办法官本着减少企业诉累,最大程度化解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营商环,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耐心细致沟通,了解案件的争议点在对指定货物签收人刘某的签字确认产生争议,采购方乙方不认可刘某的签字,认为没有收到货物,供货方甲方出示了货物收款单、电话录音用于证明采购方已经签收货物,承办法官通过“背靠背”调解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在评估了实施成本和风险后,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确定由采购方向供货方支付剩余未支付货款,至此,买卖合同纠纷得以解决。

法官心声

本案的和谐化解是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如我在诉,调解优先的理念,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良好缩影,下一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切实让企业感受到司法温度,助力企业发展。


供稿:王海翔

编辑:赵禹臣

初审:徐   敏

终审:熊   芳

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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