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陷纠纷 当庭调解促言和

2024-12-21 21:24   新疆  

“谢谢法官,没想到这么快就把问题解决了!”近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8年8月期间,甲公司为其施工的维修工程向乙公司购买油漆等建筑材料,乙公司总计供货65,891元。其中,2018年8月12日供货15,040元、2018年8月14日供货13,651元、2018年8月21日供货7200元、30,000元。在此期间,甲公司聘请小华(化名)担任维修工程的现场负责人,小华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2018年9月甲公司退回3200元货物,乙公司实际供货62,691元。因甲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遂乙公司多次向其索要,甲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乙公司无奈诉至一审法院。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共计75,343.6元。甲公司不服向提起上诉,甲公司认为该案涉工程不是其中标的,甲公司也从未去过该工地,且小华并不是其公司员工,其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通过梳理卷宗材料、找准利益平衡点,进行释法说理,并向甲公司详细阐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及未按时履行买卖合同付款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以案释法说理、分析利弊,耐心疏导调解,最终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66,000元,当庭兑现支付结清,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耐心疏导,依法调解,以法服人,以情动人。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为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着力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供稿:蔡碧玲

编辑:赵禹臣

初审:徐   敏

终审:熊   芳

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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