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收到一份申请执行申请书,执行标的是125元。执行员本来以为是当事人写错了,打电话去核实后,确定还就是执行125元。
2023年12月5日,王某去李某工作单位缴纳暖气费,由于暖气费计费问题,与收费员李某发生争议,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事后,双方都去医院进行了治疗。
2024年6月,李某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本院于6月11日立案受理,王某以自己也受伤为由向法院提出了反诉,本院经过开庭审理,于9月6日判决王某支付李某各项损失12799.75元。
判决生效后两个月,王某将案件款交到法院账户,但是对于判决中需承担的125元案件受理费一直未缴纳,李某遂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法官从李某处了解到案件情况后,并没有立即对王某采取强制手段,而是探索适用执前督促履行程序,及时联系王某,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以及拒不履行可能会面临的法律后果。以此在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基础上,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请注意,切勿遗漏,履行内容是包括诉讼费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未缴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一旦诉讼费被执行,也有可能被列为被执行人,将承担罚款、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拘留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