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省级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文摘   2025-01-24 00:01   福建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省级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24〕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东南州省级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发布)

黔东南州省级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23〕45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贵州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24〕11号)精神,扎实有序推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以及州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生态放在首位,统筹保护与发展,推进森林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依法保护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集体林权益,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优化发展环境,全力推动我州林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努力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把保护生态放在首位,认真落实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严管公益林,放活商品林。

——坚持试点先行。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深化探索改革创新,确保改革方向不偏。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农民和林业经营者“急难愁盼”突出问题,着力打通影响林业发展制度机制的堵点难点。

——坚持渐进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先急后缓、以点带面、循序渐进,有序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三)目标任务。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并在加快推进经营权登记、创新林木采伐管理、集体林中公益林优化管理、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探索形成一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操作性强的制度机制,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生态质量持续提高、林区发展条件持续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努力为贵州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路子、作示范、立标杆。

二、试点内容

在全面落实国家、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试点期间重点聚焦我州林业发展所需、改革所急、基层所盼、民心所向的突出问题,努力在以下11项具体改革事项上先行先试、取得突破。

(一)规范推进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各县(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底图,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纳入省不动产登记云平台管理。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林权登记档案原始库,原样保存林权原始登记信息,确保成果可追溯。(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州林业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探索集体林地经营权登记机制。实行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将自留山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保持集体林地承包权(使用权)稳定并长久不变;放活经营权,经营权可依法再流转或者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林地经营权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的,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牵头单位:州林业局、州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探索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探索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限额管理制度。实行县域内限额五年总控,在不突破五年总采伐限额前提下,林业经营者可根据经营需要自主确定年度采伐量。放活人工商品林采伐,取消主伐年龄限制,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类型和方式;对于人工商品林实行皆伐作业的,可按面积控制林木采伐量;对林农申请采伐集体人工商品林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的,取消伐区设计和伐前查验程序。放宽人工公益林更新采伐,取消延长人工公益林更新采伐龄级限制,探索人工公益林小面积块状更新。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允许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用于满足原住居民生产生活需要。探索限额使用公示监督机制、采伐迹地更新监管机制、林木采伐安全管理机制,确保资源得到有效利用,迹地及时更新造林。(牵头单位:州林业局,责任单位:榕江县人民政府、黎平县人民政府、从江县人民政府)

(四)探索集体林中公益林优化管理机制。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出发,开展天然林起源认定,依法依规科学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公益林调入调出不作总量平衡要求,在尊重林权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将森林生态区位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不脆弱的集体林地依法调出公益林范围,将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商品林划进公益林,起源为天然的商品林优先划进,实行公益林与天然林并轨管理。(牵头单位:州林业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探索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模式。支持农户通过家庭联合经营、委托经营等形式联合开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违背农民意愿前提下,通过托管、入股、合作等方式,整合农户分散的林地发展集体林场;鼓励林业企业、国有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牵头建立股份合作林场,或者为农户提供林地林木托管、统一经营管理、订单林业、技术指导等专业化服务,完善联农带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林地规模化经营水平。支持经营主体建设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并免缴植被恢复费。支持经营主体独立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牵头单位:州林业局,责任单位:锦屏县人民政府、黎平县人民政府、从江县人民政府、榕江县人民政府)

(六)探索整村森林可持续经营机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内有从事林业经营意愿的农户组建村级林业经营合作社,动员农户(含参加合作社农户)以自有林地林木作价入股或一次性流转给村级林业经营合作社经营,经营收入按持股比例分红。结合各村资源秉赋,尊重群众意愿,引导村级林业经营合作社科学编制森林可持续经营方案,并按照森林可持续经营方案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将森林可持续经营方案作为林木采伐限额、林业项目安排等行政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省、州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树种结构调整、退化林修复、低产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林业特色产业、林下经济以及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支持村级林业经营合作社实施。(牵头单位:州林业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局、黎平县人民政府)

(七)探索建立“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林权纠纷定期排查机制,以村为单位每月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承包经营纠纷进行排查登记更新。按属地管理原则,强化村(居)调解委员会、乡镇综治中心、县级综治中心分类逐级化解机制。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承包经营纠纷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牵头调查。建立县、乡、村三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和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聘请法律顾问制度,为纠纷调解全过程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牵头单位:州林业局,责任单位:州委政法委、州司法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农业农村局、剑河县人民政府、雷山县人民政府、镇远县人民政府)

(八)探索林业碳汇(碳票)开发机制。开展资源本底调查并建立数据更新登记机制,建立健全林业碳汇计量监测机制。探索林业碳汇项目登记、核证、监测、交易路径。积极推进“林业碳汇+生态司法”碳汇认购以及企业、社团、个人碳汇产品认购交易机制,实现林业碳汇(碳票)减排量交易变现。(牵头单位:州林业局,责任单位:州法院、州检察院、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从江县人民政府、剑河县人民政府)

(九)探索林业融资渠道与金融服务创新机制。认真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积极申报创业担保贷款开展林业创业。创新开发一系列符合林业特点的长周期、低利率林业信贷产品。推动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积极争取上级现有贴息政策对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给予贴息。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发林业特色保险产品。(牵头单位: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林业局、人行黔东南州分行、黔东南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探索支持集体林业大县发展林业产业机制。支持指导集体林业大县科学编制现代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支持集体林业大县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集体林业大县强化林下、林间、林缘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因地制宜推进木本油料、林下经济、森林旅游康养、林木生物质利用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支持集体林业大县培育林业支柱产业,打造林业产业园区和森林康养基地。鼓励支持集体林业大县林业企业创建知名商标,培育壮大林业特色区域公共品牌,建立森林生态产品标志管理和产品溯源体系。支持集体林业大县结合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实施,加快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等集体林基础设施建设,并将供水、输电等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支持集体林业大县对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林业机械应补尽补。(牵头单位:州林业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管局、黎平县人民政府)

(十一)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贵州省开展分区分类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试点实施方案》(黔府办函〔2023〕59号),继续支持从江县国有林场探索开展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支持从江县国有林场采取“国有林场+集体+农户”等方式,大力发展场外造林,扩大国有森林资源总量,积极与优强企业合作发展森林康养、林业碳汇等业态,提升经营层次,盘活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激活国有林场发展动力活力。同时,允许国有林场从盈利的经营性收入中提取部分收入以超额绩效工资的形式进行分配,激发国有林场职工的创收工作热情。(牵头单位:州林业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从江县人民政府)

来源:黔东南州林业局

务林人
2004-2011年在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林科院学习林业经济管理专业; 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从多个视角关注自己的专业。本公众号致力于林业经济政策研究,与大家共同分享林业政策;做一个有热度的务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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