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等禁猎事项的通告
为加强我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划定全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一)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自然公园。
(二)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国有林场。
(三)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等陆生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
(四)其他依法划定的禁猎区。
二、禁猎期
禁猎区内全年禁猎。禁猎区外,哺乳类、鸟类全年禁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禁猎。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以及非人为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气枪、自制猎枪、鸟铳以及射钉枪等工具改造成的枪械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和机动车追赶、鸟鸣音乐或高频声波引诱、猛禽猎捕、猎狗围猎、陷阱等方法进行猎捕。禁止捡蛋和掏巢。
五、其他事项
禁止使用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确需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并按核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公告或通告内容不违反本《通告》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本《通告》未列明的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并公布。
本通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1日。特此通告。
江苏省林业局
2025年1月26日
来源:江苏省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