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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开垦林地草原湿地禁止林粮间作的通告
文摘
2025-01-25 00:01
福建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开垦林地草原湿地禁止林粮间作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我旗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坚决遏制违法开垦林地草原湿地高发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3〕32号)及自治区林长办文件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发布通告如下:
一、非法开垦林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有关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二、非法开垦草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有关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开垦湿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全面禁止林粮间作
首先,自2025年起,所有林地禁止林粮间作,如违反,依法进行查处;其次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所有林农签订禁止林粮间作承诺书,承诺在自己的林地或承包他人的土地时,要查看村委会、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土地类型是否为可开垦的土地。如果土地所有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不能证明土地类型为可开垦土地的,不得擅自开垦、破坏地表植被。如果明知为林地、草原或不查看相关证明文件,而继续承包土地非法开垦破坏林地、草原,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从严查处。再次,要牢固树立广大农机具所有人的法律意识,开垦土地时,要确定该地块土地性质,查看证明土地性质的相关文件(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等)。如果雇主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不能证明土地类型为可开垦土地的,不得擅自开垦。如果明知为林地、草原或不查看相关证明文件,而继续受雇于人帮助非法开垦土地,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按照共同犯罪依法从严查处。
五、严禁更新造林前种植农作物
鉴于部分地方存在当年采伐、次年造林,更新造林前种植一茬农作物的情况,改变了林地用途,在“三调”和国土年度变更调查中,种植农作物的采伐迹地被调查为耕地,导致林地面积减少。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从即日起,全面禁止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前种植任何农作物,采伐后的第一个造林季节,必须按时完成更新造林,避免林地流失。如违反,按照毁林开垦依法查处。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拒不执行,继续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敖汉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25日
来源:
敖汉旗林业和草原局
务林人
2004-2011年在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林科院学习林业经济管理专业; 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从多个视角关注自己的专业。本公众号致力于林业经济政策研究,与大家共同分享林业政策;做一个有热度的务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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