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回复:定型包装的野生冬虫夏草的销售是否需要办理行政许可
文/务林人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请问该法条中所述的经批准如何解读?冬虫夏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现在XX省内有不少销售冬虫夏草的店铺。有关店铺是否需要取得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颁发的许可?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门店销售的冬虫夏草在采集地被主管部门批准采集和出售即可,门店不需要到贵局申请销售许可资质,即产品被许可即可。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便门店销售的冬虫夏草在采集地被主管部门批准采集和出售,门店也必须到贵局申请销售许可资质,即产品许可和门店资质许可。上述两种观点哪个正确,请予解答。谢谢!
省林业和草原局:
网民朋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冬虫夏草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涉及门店销售冬虫夏草情况的,若已获得外省林草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包含销售、零售等相关内容),则被许可方在门店销售无需在我省申请审批。感谢您对林草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有问题,欢迎继续咨询。办理处室:野生动植物保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