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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觅公司针对专利1、4提起涉案2起专利侵权民事诉 讼不属于恶意诉讼
法院/案号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5民初1333号 | ||||||
案由 |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
合议庭 | 审判长 管祖彦 审判员 范晓荣 审判员 杨金琼 | ||||||
书记员 | 袁 慧 | ||||||
当事人 | 原告: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恺凯,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佳奇,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 ||||||
被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腊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二、驳回原告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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