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计时!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与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实务高级班这周六开始

科技   2024-11-21 13:50   河南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部

学术支持: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部知识产权培训工委


二、课程背景


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禁令是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熟悉操作实务,对诉讼禁令的申请条件、证明标准都比较熟悉的话,法院对禁令的支持率还有很大上升空间。证据则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而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往往数量多、种类繁杂、专业技术性强,较一般民事诉讼更为复杂。同时,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高额判决明显增多,频频突破法定赔偿的上限,提高赔偿数额的关键在于证据,需要证据保全、举证妨碍等的程序保障。在实务操作中,怎样设计诉讼思路、组织证据,实现高额赔偿判决,是权利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三、主讲专家


某法官,十二年知识产权审判经验,曾受法院系统嘉奖、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经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年度50件典型案例、某省法院年度10大知识产权,曾执笔多项课题获得最高法院、某省法院奖项


张学军,法学博士,广东省高院原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和商事审判16年,审理过一系列重大疑难案件,多个案件入选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个典型案例;曾作为执笔人深度参与《“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 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难”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

四、时间、地点


时间:2024年11月23日-24日(11月22日报到)   

地点:苏州市相城区(同步直播)


五、培训内容


11月23日(周六)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主讲专家:某法官,十二年知识产权审判经验,曾受法院系统嘉奖、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经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年度50件典型案例、某省法院年度10大知识产权,曾执笔多项课题获得最高法院、某省法院奖项

(一)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保全

1. 证据保全类型

2. 证据保全的要件

3. 证据保全实务问题处理

4. 妨碍证据保全


(二)行为保全

1. 行为保全的类型

2. 行为保全审查的考量因素

3. 诉前行为保全中“情况紧急”的判断

4. “难以弥补损害”的判断

5. 知识产权效力稳定的审查


(三)知识产权证据问题

1. 电子证据

1.1 电子证据的类型

1.2 电子证据的证明标准

1.3 电子证据的“三性”审查

1.4 新型电子存证技术的审查

2.举证责任承担

2.1 方法专利侵权认定的举证责任

2.2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举证责任

2.3 确认不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3. 证明妨碍制度的适用

4. 损害赔偿计算的证据

5. 域外证据的审查认定

6. 公证证据的审查


11月24日(周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主讲专家:张学军,法学博士,广东省高院原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和商事审判16年,审理过一系列重大疑难案件,多个案件入选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个典型案例;曾作为执笔人深度参与《“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 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难”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技术事实的查明的五种手段及其应用——技术调查官制度/鉴定/专家陪审员/技术咨询专家/专家辅助人

1. 技术事实查明手段

1.1 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运用

1.2 专家咨询

1.3 专家陪审

1.4 司法鉴定

2. 司法鉴定问题

 2.1 鉴定程序的启动

 2.2 鉴定范围的确定

2.3 鉴定意见的审查

2.4 单方委托鉴定的处理


(二)中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实务与高额索赔的办案和取证思路

1. 专利法第71条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2. 确定赔偿数额的原则

3. 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证据的具体查证方式

4. 法院采信许可费证据考量的因素

5. 法定赔偿和裁量性赔偿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6. 原告如何防止跌入约定赔偿的陷阱

7. 惩罚性赔偿问题 

8. 损害赔偿中的举证妨碍制度

9. 确定赔偿数额的顺序

(1)权利人实际损失

(2)侵权人所获利益

(3)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

(4)法定赔偿


六、参加对象


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技术合同、知识产权)律师;知识产权司法工作人员;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及专利代理机构专业人士、相关负责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法律顾问、法律主管、知识产权主管等。

七、会议费用


参加学习的代表须交纳培训费36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二十学时证书等),3人以上团购价2600元/人;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


线上直播2600元/人。结束后将有七天的回放可供学员继续学习。


八、特别声明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部是唯一有权代表中国行为法学会开展培训工作的内设机构,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带“中国行为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类似的研讨班、论坛等。

报名电话(微信)咨询


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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