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课程背景
《商标法》修改与商标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背景下,如何准确掌握商标诉讼案件中有关诉讼程序及实体审理中的难点、焦点,如何把握法官的案件审理思路,以有效应对商标保护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并提高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业务水平,保护企业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这些都对企业的商标保护与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广大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律师、商标代理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以及商标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课程收益
1、本课程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三大法官通过深度解读条文要义,为您解析商标保护、管理和诉讼业务的最新变化,指明司法适用路径,助力提升高效处理商标诉讼案件的业务水平;
2、分享法官办案思路、裁判思维,为疑难复杂的商标诉讼实务提供指南,有效保护商标专用权;
3、加强深度交流,积攒人脉,共享知识与业务经验;
三、参加人员
各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负责商标管理的工作人员、知识产权顾问、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主管、品牌保护经理等;各商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负责人及商标代理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知识产权律师;各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教研管理人员。
四、时间、地点
时 间:2024年12月20日—22日
地 点:成都市(19日报到)
五、参加费用
参加的代表须交纳会议费3800元/人,三人以上组团参会学费团购价28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三十学时证书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
线上直播2600元/人,结束后将有七天的回放可供学员继续学习。
六、特别声明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部是唯一有权代表中国行为法学会开展培训工作的内设机构,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带“中国行为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类似的研讨班、论坛等。
七、日程安排
12月20日(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主讲专家:董法官 某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高级法官
上 午
(一)《商标法》修改的最新进展与热点问题研讨
1、《商标法》修改的背景、过程和主要修改内容
2、《商标法》修改的亮点
(二)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民事责任承担、临时禁令与赔偿——典型案例分析
1、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2、重复诉讼问题
3、确认不侵权诉讼
4、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问题
5、仅起诉销售商的案件的处理
6、诉前保全证据
7、受理商标侵权临时禁令的程序
8、诉前禁令与财产保全
9、赔偿权利主体确定
10、消除影响的适用条件及方式
11、停止侵害中特殊情形
12、赔偿数额的计算
13、赔偿数额的证据
14、举证妨碍制度的运用
下 午
(一)《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二)《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体现历史文化的村落名称作为商标使用的显著性认定
2、“欺骗性商标”的认定、“误认”的理解与适用
3、“其他不良影响”的理解和适用
(三)《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直接表示”的司法适用
2、“商标显著性的问题”——三维标志显著性判断、立体商标显著性
12月21日(周六)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主讲专家:赵法官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高级法官
上 午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1、“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理解与适用
2、“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理解和适用
3、“在先著作权”的司法判断
(二)《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四)《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使用”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理解与适用
下 午
(一)《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商品类似”及“商标近似”的判定
2、“混淆”的判定
(二)《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行为”
(三)《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商标的在先使用”
12月22日(周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主讲专家:刘法官 某知识产权法院高级法官
上 午
(一)商标侵权抗辩与商标侵权的阻却若干问题——典型案例分析
1、商标侵权的违法阻却
2、商标违法阻却的主要事由
3、正当使用
4、在先使用
5、权利冲突
6、无过错
7、商标不近似
8、商品不类似
9、无混淆可能性
(二)商标侵权实体抗辩与反诉策略
1、关于禁止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问题
2、关于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3、关于注册商标的撤销
4、关于商标的使用
5、商标侵权的抗辩:合理使用的司法判断
6、商标侵权的抗辩:在先权利
7、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8、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下 午
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及案例分析
1、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类型
2、商标确权案件的管辖
3、审理范围和思路
4、操作实务
5、实体法律适用
6、程序性问题
*因不可预见因素,主办单位保留个别专家与议题调整的权利,请以报到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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