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女士:
社会保险费在税务部门征收的背景下,社会保险费征收与社会保险待遇核发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行政行为,亦是税务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各自的职权和职责,应当由税务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各自履行职责。未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各自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不合法,税务部门应当自行纠正,其不予纠正,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对于税务机关的违法征收行为,社保经办机构无权责令改正;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根据该条款,责令补缴行为人改正,但如果补缴行为人拒绝改正,社保经办机构只能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对于税务部门的违法征收行为,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对税务部门进行提示。
社保经办机构发现违法补缴社保费,为防范欺诈冒领、防止基金损失,在汇报、处理过程中,暂停发放社保待遇,并要求补缴人进行改正,有法律依据,是可以且应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