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新都法院联合新都检察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未成年人抚养费案件进行专项救助。
专项活动期间,区法院筛查涉及未成年人抚养费执行的终本案件交予区检察院复查,再由区法院与区检察院协同配合,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进行救助,共向符合救助条件的7个案件中的9名未成年人发放救助款15万元。
肖某与杨某(女)婚后育有一子小肖(2009年出生),小肖患有癫痫,经鉴定为肢体和智力残疾二级。肖某、杨某二人于2014年协议离婚,小肖由杨某抚养。肖某因未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被杨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肖某应支付自2021年以来的生活费、医疗费等,但裁判文书生效后,肖某仅支付4个月的费用。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办案法官依法扣划了肖某名下存款2834元后,肖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肖某电话关机,办案法官线下找人也无结果。
专项活动期间,办案法官了解到目前杨某打工月收入一千余元,全家无其他收入来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向杨某告知可申请司法救助。最终杨某顺利拿到30072元救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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