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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比特币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比特币不是货币,不应作为法定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这是我国首次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进行监管,标志着数字货币开始进入监管视野。
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进一步要求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比特币交易,加强了对数字货币交易的监管力度。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ICO定义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并禁止了各类代币交易所的兑换、买卖、定价和信息中介服务。这一公告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数字货币领域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ICO等新型融资方式进行了有效遏制。
2019年随着数字货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成立,开始研究和开发数字货币,为未来数字货币发行做准备。同时,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提示》,再次强调任何形式的代币发行和融资都是非法的。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风险的通知》,强调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和虚拟货币矿机等的监管,严禁银行、支付机构等提供服务,同时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的监管。这一通知的发布,进一步细化了对数字货币领域的监管要求,对虚拟货币交易和矿机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并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这一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数字货币违法犯罪治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为打击数字货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数字货币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例如,利用比特币跨境兑换进行洗钱、转移赃款等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济活动,并依法予以惩治。同时,对于为境外交易所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也依法追究了有关责任。
随着我国数字人民币的全面推行和数字货币市场的不断发展,数字货币违法犯罪治理规范化改革将继续深化。未来,我国将进一步完善数字货币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提高数字货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效率和准确性。同时,还将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数字货币领域跨国违法犯罪行为带来的挑战。
通过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等措施,我国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未来,我国将继续深化这一改革进程,为数字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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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参考]《原创论文:大部制改革下的侦查实战困境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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