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案件采取缺席直裁的公告
为解决因当事人不配合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造成案件久拖未决的现状,确保执法效果、维护法律权威,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等66起案件进行告知,对告知后7日内未处理的案件将实施缺席直裁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向违法当事人通过电话告知、邮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等方式告知,确认现场违法事实本人无异议的。
二、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到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交通违法处罚,逾期未处理的一律收集证据实施缺席直裁:
1、临武县辖区内查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必须在2024年8月28日前来处理完毕;
2、对于当事人未主动接受处理的案件,有充足的证据材料证明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程序缺席直裁。如有新证据材料证明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公告8月21日生效,公告日期为期7天,即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28日止。
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8月21日
THE END
终 审:邓训民
二 审:王文斌
编 审:彭玉琴
素材来源: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