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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省最高法院法官裁定,一名温哥华华裔男子欺骗了中国某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并判处其赔偿 50 多万美金。
在本周早些时候发布并于周五在网上公布的一项决定中,法官尼娜·夏尔马 (Neena Sharma) 裁定,克里斯托弗·李 (Christopher Lee) 因“欺诈和/或欺诈性虚假陈述”向海南德宏房地产开发公司((Hainan Dehong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rporation))和海南金豪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责任(Hainan Kinghous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这两家公司对李先生以及一家抵押贷款经纪公司及其一名贷款经纪提起了诉讼,指控他试图为中国海南岛的一个土地开发项目获得 1 亿美元融资,但最终失败了。
夏尔马的判决将这两家开发公司描述为“家族企业”,由 Cexen Fu 经营,其女儿 Julie Fu 居住在温哥华,并在审判中代表原告。
2014 年,傅小宝与一位名叫弗兰克·李 (Frank Lee) 的抵押贷款经纪人合作(与克里斯托弗·李 (Christopher Lee) 并无亲属关系,代表家族的一家公司以 6500 万美元的价格收购了里士满奥尔德布里奇路 (Alderbridge Way) 的一大片商业用地。
次年年初,她再次联系弗兰克·李,询问海南岛项目的融资事宜,该项目在决定中被描述为拟议的“购物中心和娱乐综合体”。
判决书显示,弗兰克·李 (Frank Lee) 告诉她,他没有执照为BC省以外的交易提供抵押贷款经纪服务,但同意以某种方式协助她。
弗兰克·李联系了他的熟人克里斯托弗·李,后者自称是一家名为 Westbay Partners Services Ltd 的公司的加拿大代表。在与傅和弗兰克·李进行了一系列会面后,克里斯托弗·李说服傅让她父亲的公司与 Westbay 达成一项“银团”贷款协议。
根据该决定,Westbay 的想法是,从“一个或多个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和高净值个人”筹集 1 亿美元,然后分两批(每批 5000 万美元)提供给傅氏公司。
作为这项服务的交换,Westbay 要求支付 50 万美金的“承诺费”,如果无法获得贷款的私人融资,这笔费用将退还。
根据夏尔马的决定,尽管 Westbay 于 2015 年 11 月通知这些公司它无法获得融资并承诺退还费用,但它从未这样做过。
相反,判决书中引用的银行记录表明,这笔钱是通过一系列交易转入克里斯托弗·李 (Christopher Lee) 的个人账户的,这些交易始于费用存入 Westbay 账户的第二天。
该协议是“假的”
夏尔马在决定中指出,朱莉·傅和弗兰克·李提供的证词的可信度和可靠性都已“降低”,她对这些证词的使用“非常谨慎”。
然而,夏尔马认为,克里斯托弗·李的证词更加不可信,他写道,李对某些事件的描述“违背逻辑和常识”。
判决书中写道:“他对可疑事实的解释很牵强。”
李先生在法庭上表示,他已经购买了存入承诺费的账户所属的公司,但香港法院下达命令后披露的书面证据并未显示该账户有任何转手记录。
该决定书称,该账户在决定书中被称为“Roxschild账户”,以开设该账户的公司命名。该账户由一名名叫詹姆斯·克里斯托弗·黄(James Christopher Wong)的加拿大人于 2012 年开设,并一直以他的名字登记,直到该账户被关闭。
克里斯托弗·李 (Christopher Lee) 声称他从黄 (Wong) 手中获得了该账户,然后于 2014 年 11 月将其出售给 Westbay。他声称 Westbay 将资金转给他作为欠他的债务的付款,但夏尔马 (Sharma) 否认了这一说法,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他曾放弃对该账户的控制权。
判决书中写道:“相反,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克里斯托弗·李承认(与他的辩词相反)他‘曾经’拥有 Roxschild,并且缺乏相反的文件,我认为在所有重要时间,克里斯托弗·李都拥有并控制着 Roxschild 和 Roxschild 账户。”
“既然如此,我还发现,他明知故犯地挪用了承诺费,并将其用于个人用途,对此他负有全部责任。”
“结合他提交的文件中所存在的重大漏洞,我确信 Westbay 协议是虚假的,”补充道。“原告提供了明确而有力的证据,证明 Christopher Lee 是欺诈计划的幕后推手,该计划旨在诱使傅女士支付 50 万美元的‘承诺费’,而他知道这笔钱永远不会退还。”
法官认定克里斯托弗·李应对原告承担全部 50 万美元的赔偿责任,外加判决前和判决后的利息。
对其他被告的指控被驳回
傅氏公司的诉讼称,弗兰克·李和他作为独立工作的抵押贷款经纪公司也因疏忽而非欺诈而承担责任。
夏尔马驳回了这些指控,并得出结论认为弗兰克·李并非以抵押贷款经纪人的身份行事,而是承诺作为顾问促成交易。
因此,法官得出结论,弗兰克·李作为抵押贷款经纪人,没有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也没有未能达到当时情况下对他所期望的任何注意标准。
同样,由于弗兰克·李是独立贷款经纪,而非抵押贷款公司的雇员,法官夏尔马得出结论,即使弗兰克·李的疏忽得到证实,该公司也不能承担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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