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警,助推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六化”建设系列展播(五)

文摘   2024-12-31 16:12   江苏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太仓市住建局在检查某项目时,发现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高支模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





适用法律



施工单位未按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处罚决定

太仓市住建局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0206348000:按要求改正且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规定,对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上报上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元整。





案例启示



施工活动中,危大工程具有数量多、分布广、管控难、危害大等特征,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据统计,近几年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安全事故中,大多数发生在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危大工程范围内。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是重大隐患。


各参建单位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切实加大危大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从严履行危大工程编制、审核、论证、交底、实施、验收等程序,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及时制止或者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拟稿人:质安站

校对:局办公室 李沁

审核人:李红艳
发布人:局办公室 董长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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