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0日,市住建局在检查双凤镇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扩建金属制品及塑料制品项目时,发现该项目西侧道路现场保洁不到位,道路上浮尘未及时清除或覆盖,与该项目《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要求“路面及时洒水降尘,保持湿润、清洁。施工现场配备充足的保洁人员,负责打扫、洒水、保洁,路面不得有明显可见泥土、车辙印迹”不符。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
市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按要求改正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施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施工扬尘是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是扬尘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不仅破坏城市环境,而且危害群众身体健康。部分项目的参建单位未对大气污染造成的后果引起足够重视,片面的追赶施工进度,节约施工成本,在明知可能触犯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仍然心存侥幸。
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是顺应群众期盼、改善人居环境的重大举措,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要求。各参建单位应当充分认清当前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严峻性,进一步强化企业扬尘治理主体责任,及时编制报备《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垃圾减量化施工方案》《噪声控制方案》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落实落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强化专职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健全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等台账,避免书面方案和现场实际不符的“两张皮”现象。
拟稿人:质安站 江海波
校对:局办公室 佟志莹
审核人:李红艳
发布人:局办公室 董长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