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市住建局在检查陆渡街道某住宅项目时,发现陈某未取得建筑工特种作业资格证在项目3#楼进行电焊作业,且未申请动火作业证,现场也没专人旁站监护。
该无证作业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市住建局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和《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按要求改正的,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处四万元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电焊作业安全风险高,事关结构安全且容易引发火灾,通常需要特殊的技能和知识,以及相应的培训和认证,作业人员缺乏规范性指导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易出现人身伤亡事故。
住建部2022年4月29日印发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中明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各参建单位应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任何侥幸心理,完善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交底等工作,进一步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操作技能。
拟稿人:质安站
校对:局办公室 佟志莹
审核人:李红艳
发布人:局办公室 董长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