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

文摘   2024-12-20 16:35   江苏  



2024年以来,我市共完成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435个标段,我局在招投标监督管理过程中,共发现12家投标企业,在7个标段中出现了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相关企业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指导行业各参与主体依法合规参与公开招标活动,现将今年发生的一起串通投标案例通报如下:







串通投标案例


案例概述:2024年5月,在太仓市某镇实施的某道路绿化工程评标阶段,评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标书雷同性分析,发现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和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涉嫌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


发现串通投标线索后,我局立即固定证据,进行了立案查处,最终依法对两家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此外,将两家企业行政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串通投标行为上报至苏州市住建局予以考评扣分,并要求两家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机制。




相关法规: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五)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七)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第58号令)第十五条 第二款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监管举措

投标企业方面:开展企业投标行为考评,按季度上报不良行为,直接影响相关企业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与公开招投标活动。2024年,已上报288家次出现未解密投标文件、不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等行为的企业予以考评扣分。



招标代理方面:开展代理机构动态考评,按月公告考评结果,对于考评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代理机构,暂停30天开展建设工程公开招标项目代理服务。2024年,已对37家次出现招标文件前后矛盾、备案归档资料不齐全等行为的代理机构予以考评扣分。



评标专家方面:严格执行评标专家回避制度,开展“一标一评”,落实评标专家职责,确保项目评标工作公平公正。2024年,已对15位在评标时出现分值计算错误、业绩认定错误等情形导致项目产生异议的评标专家进行了考评扣分。



工作建议

招标人方面:切实履行招标人首要责任,合理划分项目标段,依规设置评分要素,妥善处理项目异议,依法开展项目招标。


投标企业方面:强化内部管理控制,规范企业投标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有序参与公开招投标活动。


招标代理方面:注重提升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向招标人提供合理合规建议,保障项目招标工作精准高效。


接下来,我局将一以贯之高标准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业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打造优良舒心行业营商环境,推动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




拟稿人:招标办

校对:局办公室 李沁

审核人:李红艳
发布人:局办公室 董长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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