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百科   2024-08-30 08:00   北京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01总则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公安机关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02生产、储存

安全条件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化品管道安全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危化品包装物、容器管理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安全生产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安全评价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

1、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危化品储存

1、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3、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处置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03使用安全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申请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申请程序

(一)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04经营安全

经营许可

(一)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经营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申请程序

(一)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四)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购买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三)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四)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3)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六)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05运输安全

运输企业必备条件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经营许可

(一)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水运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运输

(一)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二)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2)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3)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关于举办“TÜV-化工过程安全管理(PSM)内审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PSM)是通过对化工工艺危害和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价和处理,‌从而避免与化工工艺相关的伤害和事故的管理方法,‌‌是一种被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行之有效的流程工业先进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方法。应急管理部批准的行业标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已于20234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标准,推进以化工过程安全要素管理为基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水平,绍兴市上虞区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协会和北京中科安化工业技术中心决定联合举办“TÜV-化工过程安全管理(PSM)内审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学员熟悉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概念和具体要求;熟悉最新颁布的标准AQ/T-3034-2022的相关要求;掌握过程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掌握过程安全管理各要素的审核要点及要求;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相关知识。

二、培训内容

1、化工过程安全的基本概念;

2、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系统的发展沿革;

3、不同组织颁布的PSM体系介绍;

4重点内容: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要素及实践(参考AQ/T 30342022);

5、如何在工厂建立、落实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系统;

6、答疑讨论。

每一个管理要素,都包括相关的案例分析、法规要求、分组讨论、常见的问题、实践经验讲解与交流以及审核要点等等。

讲师简介详见附件1

、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2024年910-13日,其中10日全天报到,11-13日三天培训;

培训地点绍兴市上虞区(开班前一周培训具体地址直接通知报名者)。

四、参加培训对象

企业负责人、EHS总监、EHS经理、安全主管、安全工程师EHS体系审核员、技术经理、工艺工程师、工程经理、项目经理、班组长、维修工程师、项目工程师以及其他与PSM体系合规性和有效实施PSM的相关人员

五、培训教育方式

本次培训由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丰富实战经验的化工过程安全管理(PSM)专家主讲。培训方式采用案例分析、交流讨论及问题反馈等方式启发思维,既让学员们感受到轻松、愉快的课堂气氛,又使学员们真正学到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六、考核发证要求

本期培训班经德国TÜV特灵顿(上海)授权,由绍兴市上虞区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协会和北京中科安化工业技术中心联合举办。培训人员经考试测评合格将发给“TÜV THÜRINGEN PSM lnternal Auditor(TÜV-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内审员)证书,此证可作为化工企业开展化工过程安全管理(PSM)有关工作的资格条件,也可以作为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证书可在TÜV THÜRINGEN证书查询网站上查询。

七、培训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5000/,同一单位3人(含)以上团队收费标准另行商定。费用包含培训费、资料费、考试费、TÜV证书费、午餐费,不包括住宿费。

、报名联系方式

1、请参加培训的人员提前安排好工作,于8月31日前填写好报名回执后,发至相关邮箱:hgxh_2012@163.com邮件名:单位+PSM培训,并于95日将培训费汇到指定账号。本期培训班限定人数50人,以缴费到账为准。

2、会务联系人:

联系人:祁慧杰  手机:18518206941(微信同号)

联系人:姜岩言  手机:13260460335(微信同号)

电子邮箱:hgxh_2012@163.com   

附件1:讲师简介

苏德亮:现任杭州海樊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业内知名过程安全专家,拥有近20年化工过程安全和管理体系从业经验。对过程安全管理体系有着深入的了解,在PSM体系搭建、过程危害分析、机械完整性、审计和培训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主持过多个国内外跨国企业的HSE体系的框架设计和执行落地;主持超过500小时的HAZOP/LOPA分析;提供过超过200HAZOP/LOPA主持人培训。

翟庆伟:现任北京安必达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安全专家。拥有化学工程、化学工艺和管理的综合背景,并且在化工安全领域有16年多的工作经验,2012年开始从事过程危害分析(PHA)分析、安全完整性等级(SIL)的定级和验证、风险评估、安设专篇、EHS体系建设和工艺安全管理(PSM),也是一名CFSE认证的注册功能安全工程师。服务过超过500多家企业的安全诊断工作,完成上千套工艺的风险评估。

 彬:现任北京安必达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技术总监,现任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安全专家。拥有近30年的石化,化工,安全咨询工作经验。擅长EHS体系建设、专长于工艺安全管理(PSM),尤其是工艺危害分析(PHA),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保护层分析(LOPA),安全仪表功能的SIL等级确定(SIL)与验证,量化风险分析(QRA)。累计亲自主持的HAZOP/SIL分析项目超过1000多套,包括石化、精细合成、多晶硅、氟化工、煤化工、太阳能光伏、半导体、空分系统、炸药、新能源电池等项目。

备注:上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午餐时间:中午12:00-13:30

913日课程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一周内发TÜV THÜRINGEN PSM lnternal Auditor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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