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治安管理
一、扰乱单位秩序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门窗等物品,造成财产损失价值300元以上的,或毁坏重要文件、资料无法弥补的;
2.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殴打单位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恶劣影响等后果的;
3.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2小时以上或有其他较恶劣情形的;
4.在单位静坐、示威、喊口号或采取其他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影响恶劣的;
5.占据单位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6.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的或者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7.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积极参与者;
8.以丢弃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为手段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手段扰乱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
9.在省、设区的市党政机关,国防,重要新闻单位,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等单位及重要场所实施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公共场所故意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较为严重的后果的;
3.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抬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散发传单、演讲、静坐、下跪、扬言自杀、自残或其他方法,制造影响、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5.在省、设区的市重要会议等重大活动期间,在主要活动场所及周边实施扰乱行为,不听劝阻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服从管理或者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滋事打闹,不听劝阻,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司乘人员,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3.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受过处罚,或多次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破坏选举秩序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采取撕坏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用以选举的物品等行为扰乱选举秩序的;
2.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手段干扰选举的;
3.因破坏选举秩序受过处罚或多次故意扰乱选举秩序的;
4.以其他方式扰乱选举秩序,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进入活动场内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2.在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中展示侮辱国家、民族尊严的标语、条幅、画像、服装等物品的;
3.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4.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5.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4.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2.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3.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之间冲突的;
4.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影响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积极悔改,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三、寻衅滋事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纠集多人或者积极参加、多次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
2.持械参加结伙斗殴的;
3.多次追逐、拦截他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4.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的;
5.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的;
6.多次或者结伙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上,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
7.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处罚的;
8.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9.对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10.在公共场所结伙斗殴造成较恶劣影响的;
11.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1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四、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2.违法活动涉及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标准百分之十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五、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2.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
3.长时间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4.在重大活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对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
5.违法所得达到15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的;
2.侵入国家机关、涉密单位、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或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七、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违法所得超过2500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功能不能恢复的;
3.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八、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对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2.违法所得超过2500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
3.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九、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的;
2.违法所得超过2500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
3.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危险物质数量较少或者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2.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3.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万元以下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主动、全部交出的;
2.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3.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二、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盗窃、损毁设施、设备的价值较小,且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三、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在火车到来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危害后果没有发生的;
2.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造成损失较小的;
二十四、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2.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旅客人身伤害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五、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足以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六、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七、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2.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3.在人畜活动较多的区域或者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附近安装、使用电网的;
4.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八、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2.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3.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
4.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个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或者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九、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2.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3.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
4.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设施2处(个)以上的;
5.在人员车辆来往密集的道路上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违规举办大型活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客观表现:
1.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2.超过核准人数的;
3.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如场地建筑不坚固,有发生倒塌坠毁的可能性;
4.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如灭火器超过使用期限、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和紧急通道被占用,一旦发生事故,消防车不能开进,人员无法疏散、逃离现场的情形等。
情节较轻的情形:
1.经公安机关指出后,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2.发现安全隐患后,主动停止活动、积极组织疏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一、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无暴力强迫手段且对表演人员的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
2.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二、强迫劳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未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强度不大、时间较短且对被侵害人身心健康危害较小的;
2.主动赔偿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三、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2.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殴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过错行为引起且后果较轻的;
4.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四、猥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1.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
2.猥亵多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五、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裸露身体一般是指故意裸露出身体的隐私部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恶劣:
1.引起群众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2.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3.向异性或未成年人故意裸露身体的;
4.经制止拒不改正的;
5.有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的;
6.其他情节恶情形。
三十六、强迫交易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未使用暴力等恶劣手段的;
2.主动偿还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4.强迫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七、盗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盗窃财物价值超过1000元的;
2.盗窃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3.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4.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十八、诈骗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诈骗财物价值超过3000元的;
2.诈骗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的;
4.以开展慈善活动名义实施诈骗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十九、哄抢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哄抢防灾、救灾、救济、军用等特定财物的;
2.在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现场趁机哄抢,不听劝阻的;
3.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抢夺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抢夺财物价值超过1000元的;
2.抢夺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3.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的;
4.抢夺多人财物的;
5.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实施抢夺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一、敲诈勒索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敲诈勒索数额超过1500元的;
2.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3.敲诈勒索多人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二、故意损毁财物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故意损毁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3.故意损毁财物,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
4.损毁多人财物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三、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拒不执行决定、命令,情节恶劣的;
2.带头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3.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造成抢险抗灾等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4.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四、阻碍执行职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首要人员和骨干人员;
2.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一定后果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
4.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五、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2.聚众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3.不听劝阻,故意阻挡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造成一定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六、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以驾驶机动车及其他危险方法,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2.聚众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首要人员和骨干人员;
3.冲闯警戒带、警戒区造成较恶劣影响或者较严重后果的;
4.经教育劝导后拒不退出警戒区域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七、招摇撞骗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社会影响较小,对当事人影响不大,造成损失较少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八、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的;
2.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拒不驶离的;
3.多次擅自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九、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人不报告的;
2.明知住宿旅客是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3.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3.因违反本条规定受过处罚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一、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或者赃物无法追回的;
2.多次收购的;
3.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4.造成收购的赃物损毁、无法追回,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二、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涉及赃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大,不报告的;
2.发现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3.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三、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2.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四、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超过2500元的;
2.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3.造成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的;
4.物品属于公共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等物资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五、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2.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六、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1.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人次以下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2.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4—6人次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三千元罚款。
3.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7—10人次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五十七、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1.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2人次及以下的,处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2.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3人次及以上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五十八、偷越国(边)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1.偷越国(边)境的,处五百元罚款。
2.偷越国(边)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社会影响的,处五日拘留。
五十九、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造成一定后果的;
2.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
3.在其他游客面前公然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
4.伙同他人估计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十、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造成一定后果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不听制止的;
3.多次实施或者组织多人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十一、偷开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发生交通事故的;
2.偷开救护车、消防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
3.饮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偷开机动车的;
4.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
5.偷开机动车从事非法活动的;
6.造成较大损失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二、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造成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的;
2.偷开军用、警用、海事、救援等特种机动船舶、航空器的;
3.饮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偷开的;
4.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
5.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三、破坏、污损坟墓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破坏、污损程度较严重的;
2.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后果的;
3.多次破坏、污损坟墓,或者组织、伙同他人破坏、污损坟墓的;
4.故意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知名人士或者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四、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处罚标准:
1.毁坏程度较严重的;
2.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后果的;
3.多次组织、伙同他人实施的;
4.丢弃尸骨、骨灰导致无法寻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五、违法停放尸体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造成群众围观、秩序混乱,或者交通堵塞的;
2.社会影响恶劣的;
3.停放2小时以上的;
4.伴有侮辱性、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六、卖淫;嫖娼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2.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六十七、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容留、介绍一人次卖淫,且尚未发生性行为的;
2.容留、介绍一人次以手淫等方式卖淫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六十八、为赌博提供条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2.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机,数量达到有关规范性文件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或者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或者为赌场多次接送参赌人员,或者在赌场放高利贷的;
4.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5.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6.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多台、多次的;
8.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9.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
10.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九、赌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5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2000元以上。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2.人均参赌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5000元以上的;
3.一年内曾因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4.多次参与赌博活动的;
5.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6.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赌博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处罚标准: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2.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十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满五百株,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非法种植罂粟五十株以上五百株以下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五百株以上五千株以下,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处罚标准:
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五克、大麻植物种子不满十克或者罂粟幼苗不满五十株、大麻幼苗不满五百株的,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五克以上、大麻植物种子十克以上或者罂粟幼苗五十株以上、大麻幼苗五百株以上的,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二、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五千克的,或者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七十三、非法持有毒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处罚标准:
1.非法持有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如苯丙胺类毒品二克以下,大麻油一百克以下,大麻脂二百克以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千克以下,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二克以下,杜冷丁五克以下,盐酸二氢埃托啡针(片)剂十支(片)以下(每针、片0.2毫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罂粟壳五千克以下,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非法持有鸦片二十克以上二百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十克以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四、提供毒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处罚标准:
1.向他人提供毒品后及时收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向多人提供毒品,或者提供毒品数量较大,或向他人提供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五、吸毒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禁毒法》第六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处罚标准:
1.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吸食毒品的,不予处罚。
2.情节较轻的情形:初次吸食毒品的。
七十六、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处罚标准:
1.初次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精神药品,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多次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较大,或者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七、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
法定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未组织申报或者未报告流动人口人数在3人以上的;
2.未组织申报或者未报告次数在2次以上的;
3.因未组织申报或者未报告而受过处罚的;
4.未组织申报或者未报告,发生涉及未组织申报或者未报告流动人口的案(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八、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法定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未报告流动人口人数在3人以上的;
2.未报告次数在2次以上的;
3.因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而受过处罚的;
4.未报告,发生涉及未报告流动人口的案(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九、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法定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未报告流动人口人数在3人以上;
2.未报告次数在2次以上的;
3.因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而受过处罚的;
4.未报告,发生涉及未报告流动人口的案(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法定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未报告流动人口人数在3人以上的;
2.未报告次数在2次以上的;
3.因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而受过处罚的;
4.未报告,发生涉及未报告流动人口的案(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一、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2.曾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3.擅自变更法人代表2次以上(含)的;
4.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八十二、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法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2.曾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3.招用10人以上未取得保安员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4.在保安服务中发生违法行为的;
5.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6.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其中,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仅限省外和开展武装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八十三、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法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2.曾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
3.保安员未持证上岗的;
4.有多处违规开展保安服务的区域;
5.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
6.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7.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四、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法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2.曾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
3.5名以上保安员未持证上岗的;
4.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八十五、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和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
法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2.曾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
3.明知客户单位提出的保安服务要求违法但未核查或未报告,且继续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
4.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八十六、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法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2.曾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八十七、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法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第二款: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2.曾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八十八、泄露保密信息
法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2.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
3.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的;
4.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八十九、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
法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任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2.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九十、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法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2.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九十一、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
法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2.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九十二、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法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
2.给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造成较严重损失的;
3.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1起以上或3人以上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九十三、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法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九十四、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
法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九十五、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
法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九十六、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法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九十七、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保密信息
法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九十八、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法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正的;
2.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九十九、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保安服务(保安培训)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情节轻微,初次违反;
2.有悔改表现,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3.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下较少,外派保安员2人以下,开展服务时间不超过1天;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百、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
法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零一、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
法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零二、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
法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零三、非法提供保安服务
法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零四、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
法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零五、发布虚假招生广告
法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零六、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
法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零七、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
法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零八、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
法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零九、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
法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
法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一、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
法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二、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
法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三、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
法定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未组织申报或者未报告流动人口人数在3人以上的;
2.未组织申报或者未报告次数在2次以上的;
3.因未组织申报或者未报告而受过处罚的;
4.未组织申报或者未报告,发生涉及未组织申报或者未报告流动人口的案(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四、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法定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未报告流动人口人数在3人以上的;
2.未报告次数在2次以上的;
3.因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而受过处罚的;
4.未报告,发生涉及未报告流动人口的案(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五、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法定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未报告流动人口人数在3人以上;
2.未报告次数在2次以上的;
3.因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而受过处罚的;
4.未报告,发生涉及未报告流动人口的案(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六、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法定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未报告流动人口人数在3人以上的;
2.未报告次数在2次以上的;
3.因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而受过处罚的;
4.未报告,发生涉及未报告流动人口的案(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七、旅馆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
(一)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按规定询问的;
(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未按照规定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令停业整顿三日以上七日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按规定询问被处罚后,再次被查获的;
(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未按照规定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处罚后,再次被查获的;
(三)接待多名或者多次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按规定询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令停业整顿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生猥亵、性侵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
(二)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生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案件,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未按照规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并处十万元罚款。
一百一十八、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生产、经营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等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2.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3.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4.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5.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转自:泉城公安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