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一表通
附: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 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 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修订)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娱乐场所”的界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条规定: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娱乐场所大致包括两类:一类是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另一类是依靠游艺器械经营的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
构成娱乐场所需要三个要素:一是,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据此,免费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不是本《条例》的调整范围。二是,它是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据此,单位内部专门为本单位职工、家属服务的场所,本《条例》不调整。三是,它是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场所。据此,专门提供各种演出的场所,也不属于本《条例》的调整范围;这类场所,应纳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调整。
需要特别说明,宾馆、饭店、酒吧、茶吧、咖啡厅、洗浴、桑拿、按摩、网吧等场所,不属于本《条例》调整的范围。但宾馆、饭店中对外营业的歌舞、游艺场所仍由本条例调整。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2022-01-12答复:棋牌、麻将等业态不含文化内容,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调整范畴。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2021-08-26答复:餐吧、酒吧(夜店)等相关业态主营业务非歌舞娱乐活动,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调整范畴。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2022-04-24答复:台球、保龄球等业态,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调整范畴。
应当注意的是:相关场所虽然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娱乐场所,但只要是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也要受《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范调整。
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1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这里的“娱乐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关于“营利”的定义,不应采取单独收取费用的形式标准,而是要看实质上是否收取了相应服务的费用作为对价,如酒吧主营业务是餐饮酒水,酒吧内提供的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没有另外收取顾客费用的,虽然形式上免费,但实质上相关费用包含在顾客酒水费用外,且酒吧提供以上服务的目的是为招揽顾客增加营业收入,应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因此,酒吧经营场所内设置有舞台、DJ打碟操作台、调音机、音响等播放设备的,或者舞台上有歌舞娱乐表演等活动的,应属于《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调整范围。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不同的行业规范,娱乐场所和服务的定义和范畴也不一致,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也需要区分。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