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人:
①14-16周岁;②16-18周岁初次违法;③70周岁以上;④怀孕-婴儿不满1周岁。
两个时间点:
①违法行为时;②执行拘留时。
在以上两个时间点任何一个,只要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之一就会导致行政拘留不执行。
两个执法风险点:
对于第③种70周岁以上老人和第④种怀孕或者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如果在违法行为时不满足这两种条件,后期因存在办案时间拖延的情况导致行政拘留不能执行的,严格来说没有适当理由将产生执法错责任。
比如,行为人违法时刚满69周岁,正常治安案件办理时间最长是60天,但是一直拖延到行为人年满70周岁才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导致行政拘留不能执行。抑或虽然按期作出了拘留的处罚决定,但无法定理由而迟迟没有实际执行导致行为人年满70周岁而不能执行的。
【法律依据】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养、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依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前项情况,以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正要执行行政拘留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执行行政拘留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