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杨某某在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在指定期间仍未预交,且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于2024年5月27日依法裁定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法官提醒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如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如未按照规定期间预交受理费,缓、减、免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做撤回起诉处理。这意味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其权益可能因此受损。案件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后,若当事人希望继续诉讼,需重新提起诉讼并交纳案件受理费。这将导致诉讼进程的延误,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仅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还可能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