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向银行贷款再转借给他人的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文摘   2024-11-05 20:44   云南  
01
案情简介


原告排某与被告杨某某系亲戚。2012年,杨某某因种植香蕉资金不足,让排某向银行贷款10万元后转借给自己;2014年,杨某某再次让排某向银行贷款10万元后转借给自己。两次借款,杨某某均承诺本金及利息全部由其承担。



至2021年3月,杨某某以无钱还款为由,向排某出具《收条》和《借条》各1份,承诺两年后将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全部归还。此后,因杨某某数度逾期,排某向西双版纳州勐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勐腊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02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改)》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从原告排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其陈述,可以认定排某向被告杨某某出借20万元借款的行为,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依法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本案20万元的借款合同虽无效,但被告杨某某仍负有返还借款20万元的义务。

同时,因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已被认定无效,《借条》中对利息的约定亦应无效,但原告排某基于与被告杨某某的亲戚关系,从银行贷款之后转借给了杨某某,本人并未从中获利,若杨某某无偿使用排某贷款所得的20万元,对排某显失公平。只是排某明知自己不具备放贷能力,仍向金融机构贷款并转借,存在一定的过错。杨某某主动要求排某从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自己,应对排某已支付利息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勐腊县人民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原告排某垫付的利息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的责任,由被告杨某某承担80%的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缺席判决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排某归还借款20万元、利息14763.65元。

03
以案说法


本案中,排某向银行贷款再转借给杨某某的行为,被称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在一般情况下不受法律保护。此类借贷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改)》第十三条第(一)项通常被认定为无效。而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不仅可能无法追回借款,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他人,不仅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还可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因此,建议大家切勿盲目向银行贷款再转借给他人,如有资金需求,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确保合法合规。同时,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陷入法律困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改)》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勐腊县人民法院)



西双版纳政法
讲述西双版纳政法故事,传递政法正能量。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