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七 /
【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 恶意串通 虚假买卖 规避执行 罚款
【基本案情】
法院在执行某隆公司与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房屋。案外人李某某以其已购买了该房屋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经查,案外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系同胞兄妹,在李某某向被执行人李某支付的款项中,除部分款项为现金存入后转账支付外,其余款项均系在几个账户之间流转形成购房款记录后又回到原实际来源账户,兄妹二人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实现对该房屋停止执行的诉讼目的,李某、李某某兄妹二人恶意串通,截取二人之间的往来款流水冒充购房款凭证,以虚假付款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兄妹二人在诉讼中对付款事实及款项来源虚假陈述的行为,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某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请,并对二人予以罚款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案例,双方系兄妹关系且通过虚构购房款支付凭证来实现对抗执行的目的。法院审理后对恶意串通的当事人予以罚款,既增加了不诚信行为人的违法失信成本,又有利于防范与遏制虚假诉讼,实现司法公正。部分不诚信的当事人妄图通过虚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以逃避债务、规避执行,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浪费有限司法资源,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也挑战了司法权威和尊严。对此种行为,人民法院将通过法定程序严格审查认定,依法制裁。
来源:江苏高院
排版:夏菁
审核:程文军、徐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