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涉氢就减费用!青海发布17条氢能扶持政策

科技   2024-12-16 19:09   浙江  


12月10日,青海省发改委官网发布《青海省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指出:


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在落实氢能应用场景的前提下,优化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审批管理。对风光发电项目建设方案提出的制氢建设方案,制氢电量原则上不低于总发电量的80%。


推广氢燃料汽车应用。对安装ETC设备的氢燃料汽车、绿氢储运车辆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仅通行我省境内路段,且出入口均在我省境内)。


拓展氢能多元应用场景。推进清洁低碳氢能规模化制备可持续燃料等新型燃料,以及在盐湖、冶金、合成氨、合成甲醇、石油炼化、晶硅等领域的应用,减少重点领域碳排放。


青海省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助力“中国氢海”建设,根据《青海省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2-2035年)》有关部署,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提升氢能产业创新发展能力

1.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面向氢能产业化发展需求,聚焦氢能制、储、输、用环节“卡脖子”技术和行业关键共性问题,充分发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作用,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系统推进关键产品和重大技术攻关、中试转化、工程化应用。对符合要求的电解槽整机和零部件原材料、氢气提纯设备、万吨级以上绿氢基地,氢液化储存、固态储氢、有机液态储氢、以及燃料电池、氢储能、氢发电、氢基热电联供等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项目,积极申请国家超长期国债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所有事项均需市州配合不再列出,排名不分先后,下同)

2.加强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将氢能纳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研究范畴,组织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持续开展氢电耦合、氢存储运输加注、光解水制氢等前沿技术研发,以及氢泄漏、运输、扩散、爆燃等安全机理研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

3.支持先进技术装备市场化应用。将我省符合条件的氢能重大技术装备和材料推荐纳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应用示范指导目录,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4.布局建设氢能产业创新平台。结合氢能产业发展需求,梯级培育建设相关科技创新平台、装备检验检测及认证综合服务平台、实证验证基地、基础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等,集聚人才、技术、资金等创新要素,推动自主创新成果熟化转化。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对评估为优秀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的奖励支持;对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实验室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1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促进氢能产业全链条降本增效

5.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在落实氢能应用场景的前提下,优化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审批管理。对风光发电项目建设方案提出的制氢建设方案,制氢电量原则上不低于总发电量的80%,具体电量根据制氢转化效率及制氢成本进行动态调整。依托大电网调节优势,支持制氢负荷稳定用电。支持一体化项目业主投资和运营内部输变电工程,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项目备用容量,并按约定的备用容量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风电、光伏发电配置制氢、储氢项目原则上等同于配置储能,制氢项目可优先消纳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支持氢储能参与调峰,调峰能力按调峰电量参与市场交易。支持风电光伏大型基地配套开展风光制氢。(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6.因地制宜拓展清洁低碳氢源。除已纳入相关规划布局外,严格控制化石能源制氢,逐步降低煤制氢使用量。推动工业副产氢就近消纳,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工业副产氢规模化提纯与能源应用项目。拓展城镇清洁低碳氢能多元化供应,支持利用餐厨垃圾、养殖废弃物等生物质资源制氢,有效支撑燃料电池汽车有序推广等方面的用氢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7.建设高水平氢能基础设施。支持30兆帕压缩氢气储运、高压快速加氢站、制氢加氢一体站等综合能源补给站建设,试点建设长距离输氢管道,积极开展高压气态储氢、液氢、氨醇、有机液体、固态及地质储氢,长管拖车运氢,液氢、管道输氢等研发探索。(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

8.推广氢燃料汽车应用。落实国家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安装ETC设备的氢燃料汽车、绿氢储运车辆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仅通行我省境内路段,且出入口均在我省境内)。鼓励各市州公共交通、公务用车、大中型企业购置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9.提升氢能综合利用效能。依托清洁能源资源优势,统筹全省绿氢产业布局,以新能源低成本制氢模式为突破口,探索与可再生能源耦合发展的电解水制氢技术。支持开展氢能供给、消纳相结合的一体化应用,推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降低终端用氢成本,提高氢能应用经济效益。建设氢能融合清洁能源综合供给站,依托氢能实现风光发电的高效存储与调节转化,结合用户实际需求提供氢、电、热、冷等多品类能源服务,推动建立市场化运行的成本分摊机制。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对于氢能负荷下游应用已落地,并稳定持续经营的一体化示范项目,按照源网荷储项目一体化实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10.拓展氢能多元应用场景。推进清洁低碳氢能规模化制备可持续燃料等新型燃料,以及在盐湖、冶金、合成氨、合成甲醇、石油炼化、晶硅等领域的应用,减少重点领域碳排放。鼓励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开发建设掺氢燃气调峰机组。推动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试点发展模块化、高效率的燃料电池装置及热电联供系统,探索建设“光伏+氢能”一体化分布式能源站,不断提高大电网未覆盖地区能源供给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三、优化氢能产业发展环境

11.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氢能产业强链补链。支持氢能产业领域民营企业独立或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国家、省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一批氢能产业领域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推动形成融通创新的良好生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12.建立完善氢能产业标准规范。鼓励产学研用各方参与氢能安全、制备、储运、加注、应用全链条标准研制。支持龙头企业基于可再生能源制氢、氢能安全高效储运、清洁低碳氢能多元化应用等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开展关键技术标准研究攻关。强化氢能标准的实施应用,在政策制定、政府采购、招投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活动中,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和规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13.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发挥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引导和带动作用,引导相关专项资金向氢能产业倾斜。采取后补助、奖励和贷款贴息的方式,对氢能企业重大项目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鼓励本地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氢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项,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多元化资金保障。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氢能产业发展,在充分评估的前提下,做好为重点项目提供贷款和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加强银企合作平台建设,通过支持符合条件的氢能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融资等多种方式支持氢能产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

四、强化氢能产业发展规范管理

14.引导氢能产业规范有序布局。各市州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氢能供应能力、产业基础和市场空间,在科学论证基础上,合理布局氢能制备、储运、加注、应用等产业链相关项目,有序推进项目建设。严禁不顾本地实际,盲目布局、一哄而上,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造成基础设施和资源浪费。严禁以建设氢能产业园、燃料电池项目等名义“跑马圈地”。(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15.完善氢能项目管理。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作为子项目实施的氢能项目立项按照项目主体实行属地化核准或备案手续,独立实施的氢能项目立项实行属地化备案手续,其中,制氢类项目备案由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用氢环节的产业类项目备案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氢加氢一体站、加氢站新建项目备案严格按照危化品场站执行,改扩建的加氢站应取得原审批部门的批准,制、储、输、用一体化项目由投资占比最高部分的主管部门牵头办理备案手续。输氢管道核准或审批参照输天然气管道管理。项目开工前,除涉及建设用地、安全生产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批手续外,其他相关手续鼓励采取容缺办理。鼓励建设油气电氢综合站,制氢加氢一体站不再限制于化工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

16.加强氢能产业链条安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机构设置和监管力量配置等情况确定氢能安全监管部门及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跨部门工作机制,强化氢能综合安全监管,切实保障氢能安全生产与利用。(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17.发挥行业机构作用。发挥“青海省氢能产业发展促进会”桥梁纽带作用,搭建政府与省内外重点企业、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等交流合作平台,为制定氢能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招商引资等提供智力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青海省氢能产业发展促进会)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青海省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发改高技〔2022〕8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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