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 结构设计-公众号,关注我
来源:结构号角 公众号
国务院第744号令《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提高我国建设工程的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然而,关于这一条款中“学校”是否包含大学建筑,以及大学校园内非教学用建筑是否可以不按重点设防类考虑的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中国地震区域分布广且地震灾害严重,是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下图是我国2016年开始实施的第五代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图上用不同的颜色表示不同的烈度区,颜色越深,抗震设防的要求就越高。我国将8度及其以上地区称为高烈度地震区,我国国土面积在高烈度地震区的分布比例约为17.5%,所有的直辖市、省会城市均属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可见,中国城市化发展面临严峻的抗震设防工作。▲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家目前也越来越重视建设工程的抗震强度,在2021年9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中进行了明文规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节选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根据使用功能以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国家鼓励在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中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已经建成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二、大学校园内非教学用建筑是否可以不按重点设防类考虑?
三、与现行规范《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是否冲突?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学校”的范围包括大学建筑,且大学校园内所有建筑均应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这一规定与现行规范《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并不冲突,而是对其进行了有益的补充和完善。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执行该条例的规定,确保大学建筑在地震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2.6 国务院《建筑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养老机构应如何定义?《山东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在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提高一档如何理解?
解答:
1养老院或养老机构的理解:
根据《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2018 修订版),老年人设施分为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老年服务中心(站)等类型。按养老模式和服务形式可分为机构养老设施、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和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三大类,其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属于机构养老设施,其用地宜独立设置。
根据住建部编制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技术导则》第 7.2.1 条:机构养老设施分为街道(乡镇)级(最小床位50,建筑面积最小1500平方米)、区县级(最小床位 150,建筑面积最小5250平方米)、市级(最小床位300,建筑面积最小 10500平方米)。第7.1.1条:市级和区县级机构老年人设施用地应独立设置,街道(乡镇)级宜独立设置。
综上,达到一定规模的机构养老设施才能定义为养老院或养老机构,社区建筑中按规划局部设置的养老服务用房可不按养老院或养老机构进行抗震设计。
2提高一档的理解:
根据山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鲁建设字【2023】2号),以及2021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令第744号)第十六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等建筑,应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可不再提高地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