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区别

楼市   2024-08-24 22:3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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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结构号角 公众号

本文作者为常德城发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武骏宇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摘  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既有建筑作为城市历史与文化的载体,其安全性、功能性和可持续性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既有建筑鉴定作为确保建筑安全、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取得了显著进展,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

引  言


本系列推文将介绍不同建造年代、不同后续工作年限、不同建设主体等相关条件下,依据不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时的荷载取值及分项系数采用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推文为第三部分。文章包括四个部分,字数约17100+:
1、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时活荷载及分项系数如何取值
2、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时活荷载及分项系数如何取值
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区别
4、自建房安全鉴定

以下,第三篇正文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区别


可能很多接触过结构加固的设计人员都有如下几个疑问:
①为什么有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还要弄一本《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②这两者分别在何时使用?
③判断是否需要加固,到底以哪个的鉴定结论为依据?
接下来笔者就和大家一起探寻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第一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发布
笔者在知网上用“危房鉴定”作为关键词搜索时发现,最早的相关文章集中发表于19世纪80年代的《住宅科技》杂志上,而第一本危房鉴定的相关标准是四川省的一本地方标准《四川省危房鉴定标准》,下图是《住宅科技》对于该标准发布时的一则报道。
之后,我国第一部危房鉴定相关的国标《危房鉴定标准》发布,之后历经86版、99版、16版(现行)。从86版《危房鉴定标准》第1.2条中我们可以发现,该标准仅针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屋,结合上图中的报道,笔者得到了如下结论:
结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颁布,是为了解决住宅类房屋的修缮管理工作混乱及扯皮现象。
         

 

二、“危险”和“不安全”
按照日常生活中最朴素的理解,“危险”和“不安全”是一个概念,即房屋不安全就表示房屋危险。但在《危房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危标》)中,结构构件承载力极限状态与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2001) ( 以下简称《统一标准》) 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2—2015) (以下简称《可标》)中构件承载力极限状态并不统一。以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的主要构件为例进行对比,如下表所示。
安全性鉴定
危险性鉴定
au
bu
cu
du
III
II
I
R/s
≥1
R/s
≥0.95
R/s
≥0.9
R/s
<0.9
R/s
≥0.9
R/s
<0.9
R/s
≥0.82
R/s
<0.82
R/s
≥0.75
R/s
<0.75
构件
安全
构件
不安全
构件
不危险
构件
危险
构件
不危险
构件
危险
构件
不危险
构件
危险










注:Ⅰ类房屋指1989年以前建造的房屋,Ⅱ类房屋指1989年~2002年间建造的房屋,Ⅲ类房屋是指2002年以后建造的房屋;
通过这个表我们可以一个大致的结论:
结论:判断结构构件安全与危险的承载力判断标准并不一致,因此由该标准的承载力判断标准得出房屋无危险构件,并不能推出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GB 50292-2015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JGJ 125-2016的应用场景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1.0.1 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准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程度,及时处理危险房屋,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制定本标准。
3.1.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委托要求确定鉴定范围和内容。
根据上述规范条文,我们可以发现,《危标》主要用于确认该房屋是否需要进行处理,因此更适合用于危险性排查的场景中,其本质是判断是否危险;而《可标》则主要用于修、改房屋及补救类场景中,其本质是为哪些构件需要加固提供依据。
为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笔者根据个人理解通过“场景举例”方式进行说明。
场景举例:
例1:一栋房屋,疑似存在危险,房屋产权所有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希望证明自己的房屋没有问题,但经《危标》鉴定须大修,大修前须按照《可标》进行可靠性鉴定,为加固和修缮设计提供依据。
分析:该场景中,房屋产权人本意是不希望房屋有问题,所以期望通过《危标》直接认定房屋无危险构件存在(即不需要处理),但鉴定结果是需要大修,而根据《可标》,大修前需要进行可靠性鉴定。
例2:一栋房屋,须局部改造,房屋产权所有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人的改造要求,按照《可标》仅进行局部构件的安全性鉴定,为改造加固设计。
分析:根据《可标》,改造前须进行可靠性鉴定,且由于是局部改造,可根据具体情况仅进行至某一层级。由于《危标》的要求低于《可标》,按《危标》确认为“不危险”的构件在按《可标》鉴定时可能是不安全的,因此直接跳过《危标》。
   
四、对于疑似危险房屋,房屋产权所有人坚持不鉴定,或者对第三方危房鉴定结果不认可,怎么办?
类似情况主要出现在自建房中,我们以自建房为例,看看规定怎么说。
①《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居民自建房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不得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
(二)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四)保障房屋消防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居民自建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房屋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情形;    
(二)因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房屋受损;
(三)经过设计的居民自建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四)安全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的其他明显安全隐患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论:危及公共安全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必须依法委托进行安全鉴定。
         

 

②2004年修订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第6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12条规定:“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结论:危房的鉴定费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出,非危房的鉴定费由申请人出。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只有当确认危及公共安全时,房屋所用安全责任人才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如果张三认为李四的房屋存在危及公共安全,但李四拒不鉴定,此时张三显然没有权力强行进入李四房屋内对房屋进行鉴定,因此,笔者认为解决该问题需公权力介入,比如定期开展老旧房屋危险排查工作、建立社区危险房屋管理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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