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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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履职
盱眙县检察院认为,李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李某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盱眙县检察院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盱眙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论如何穷困潦倒,如何身无分文,都千万不要去偷盗,偷盗即为触犯法律,哪怕有天大的本事,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