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丨从日本古代史料看唐朝:《东亚的律令与国家——日本古代法制史史料学》研读会

文摘   2024-11-04 17:00   上海  

2024年6月14日下午,“文研读书”第56期在静园二院208会议室举行,主题为“从日本古代史料看唐朝:《东亚的律令与国家——日本古代法制史史料学》研读会”。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邀访学者赵晶作引言,台湾大学名誉教授高明士,日本中央大学文学部名誉教授、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邀访学者妹尾达彦,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黄正建,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史研究所研究员徐建新,浙江大学文学院求是特聘教授王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助理教授梁晓弈出席并参与讨论。



引言阶段,赵晶老师指出,通过日本史料来观察唐代是学界通行的做法,但对于日本史料,中国学者也应从文献学乃至于史料批判的层面入手,这是编译出版《东亚的律令与国家——日本古代法制史史料学》一书的初衷。在这次分享中,他尝试展示《养老律》抄本及相关日本古代明法家的注释对唐代法制研究的意义。如红叶山文库本《名例》背面载有部分唐代律疏以及私家律注的佚文。目前所见的元刻本《故唐律疏议》在日本学界并非唐代法制史研究者首选的引用文献,因为其掺杂了许多宋元以后的内容。而在日本流传下来的、被认为属于唐代律疏的文字,有部分未见于元刻本《故唐律疏议》。


《东亚的律令与国家——日本古代法制史史料学》

赵晶 / [日] 吉永匡史 编

中西书局,2024


又如,日本学者牧野巽认为,《故唐律疏议》的《名例》篇疏议,是长孙无忌为整部律疏所作的序言转化而来,因此将《故唐律疏议》的刊刻年代定在元代中统四年(1263年)以后。赵晶老师指出,一般认为,《故唐律疏议》最早的版本是元刻大字本与国图所藏滂喜斋本,皆是每半页九行、每行十八字,而后来的至正本则是每半页十二行、律文每行二十一字、疏文每行二十三字。两个大字本所存的各篇篇首都有篇目疏议,按照牧野氏的说法,这也非唐代律疏的原貌。但赵老师指出,日本史书《政事要略》曾引用《贼盗》篇的篇目疏议,与今所见《故唐律疏议》内容对应,《政事要略》成书于10世纪后半叶到11世纪初,故此时日本人所见的唐代律疏是有篇目疏议的,牧野氏的看法就未尽准确。


《故唐律疏议》

[唐] 长孙无忌等 编定

清嘉庆十三年

兰陵孙星衍覆元崇化余志安勤有堂刊本


讨论环节


研读会现场


高明士老师评价,赵晶老师所定“从日本古代史料看唐朝”的议题很有发挥空间。早年,台湾学界很少利用日本古代史料进行中国史研究,但日本与韩国保留了许多中国本土现存文献中没有的材料,如《朝鲜王朝实录》保存了许多《明实录》未收录的内容,值得我们留意。同时,高老师也提醒,中、日、韩史料中出现的同一名称可能具有不同意义,需要更仔细地甄别。如何利用与解读这些材料,仍然是有待解决的问题。本次分享中,他主要围绕三个大问题来讨论。


《朝鲜王朝实录》


第一个问题是吉备真备带回的唐礼。近期,吉备真备墓志被发现。关于他带回的唐礼,一般认为是《显庆礼》,最近又有学者提出异议,认为是《开元礼》。高老师认为,《贞观礼》100卷,《显庆礼》130卷,而《开元礼》150卷。吉备真备带回的唐礼有130卷,故应当是《显庆礼》,而其第二次带回的才是《开元礼》。公元735年后,日本所实施的礼仪基本按照其带回的唐礼施行。


第二个问题是日本清和天皇为祖母太皇太后服丧的争论。日本《养老令》的“服纪”条附于《丧葬令》末,而《大唐开元礼》中有“五服制度”,日本学界原来认为日本令采用唐礼,但《天圣令》出现后,大家发现《丧葬令》后附“丧服年月”,部分学者转而认为令文的这种规定或许影响了日本立法。因此,高老师指出,橘广相所谓丧制“唐令无文”并不准确。


第三个问题与中、日古代士人学养与贡学相关唐朝、新罗及日本,都有学习《孝经》《论语》的传统,儒家经典是东亚文化圈学子共同的修习内容。高老师强调,科举的正式之名宜曰“贡举”,“贡”与“举”是两件事。在唐朝,地方上贡到中央应考之人叫“贡人”,学校出身或临时诏举而应考者叫“举人”,这在日本材料中也多有体现。


《吉备大臣入唐间事绘卷》

现藏于东京国立博物馆


妹尾达彦老师评价,《东亚的律令与国家——日本古代法制史史料学》一书明快地整理了日本律令研究的历史。中国律令和日本律令的比较研究史,是日本近代学问中取得最多成果的领域之一。关于唐、日律令比较研究具有的独特意义,妹尾老师借用吉永匡史的序言评价道,日本律令以唐律令为蓝本,因此日本古代律令制的知识对唐律令的研究具有相当重要性。


接下来,他试图从两个层面讨论日本律令的特色:第一,日、中君主思想的差异和律令的关系。他以《日本平城京迁都诏》为例,说明日本没有易姓革命,而中国的“天子-皇帝”制与日本的天皇制亦呈现出两国律令的差别。中国的律令以对从政者到民众实施的刑罚为基础,属于普遍法体系,而日本律令则不然。日本天皇被认为是神,不在批判对象的范围内;中国的天子则是人,可以成为批判的对象。正因为天皇制度与律有矛盾,故而日本律失传。


第二,日本在7-8世纪才制定律令的原因。妹尾老师指出,7-8世纪中国律令的引入,给日本政权带来了针对“普遍”这一概念的对抗和接受,即日本律令面对的问题是,如何使中国律令所具有的普遍性与日本社会的独自性并存。


平城宫迹

曾经位于当时平城京中心的宫城遗址


黄正建老师首先肯定了《东亚的律令与国家——日本古代法制史史料学》一书的优点,如篇目挑选得当,包括了正仓院文书等一般不作为法制史研究对象但包含法制史相关内容的材料;翻译晓畅、准确,其中很多术语涉及非常复杂的历史背景,若不了解日本古代史与版本学,很难进行精准翻译。


其次,他围绕《正仓院文书》一篇,阐发了作者以及他自己对文书与账簿关系的认识。如该文作者不仅区分二者,并认为账簿是核心而文书是边缘,这与既往看法不同。作者还认为账簿也应被归入文书范畴中,并从样式论、功能论、形态论方面层层递进论证此观点。黄老师重点介绍了该文在功能论方面的讨论,指出从样式论到功能论的转变是古文书学整体的发展趋势。


中仓20 正仓院古文书 

第三十二帙第一巻


徐建新老师首先分享了他阅读《东亚的律令与国家——日本古代法制史史料学》的初步印象,指出本书挑选并翻译了诸多战后以来日本学界在律令文献方面的重要研究。日本学界通常由一名杰出学者带领其团队集中攻克某个具体问题,且传承有序,本书集中反映了这种研究特色。


接着,他就日本与中国法制的关系进行说明。日本古代的法律制度以中国法特别是隋唐法律为母本。中华法典体现的政体是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而日本从中国输入律令法典,由此建立的国家被称作“律令国家”,即7世纪后期,日本形成了以天皇为中心,通过户籍、班田等对国家进行统治的集权制法律体系。


王勇老师评价,《东亚的律令与国家——日本古代法制史史料学》为中日文化交流史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基础文献。因为其他老师侧重谈礼法等制度问题,所以他选取外交议题切入。唐朝时万国来朝,按照《资治通鉴》的记载,朝贡国共七十有余。因此,唐朝史料并不会详细记载日本方面的相关事迹,而在日本史料中则通常载有常被中国学者忽略的史料。王老师以两名唐朝俘虏在日本担任音博士为例,说明在日唐人相关记载之详实。


此外,他还指出,日本史料中不仅有在日唐人的记载,还有入唐日人的材料;《续日本纪》中还记载了遣唐使归来后所写的入唐行纪等,这些都为唐史研究提供了重要信息。至于本次研读会海报所用《圣德太子二王子像》,其实存在争议,可能画的是唐人,也可能是唐人所绘。


《圣德太子二王子像》(摹本)

现藏于奈良国立博物館


梁晓弈老师的发言主题为“日本的古文书学与正仓院文书”。他首先介绍了日本古文书的样式、形态、流传、机能四论。传统日本史的一手史料分为“古文书”与“古记录”。“古文书”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并传递特定信息,典型案例为军功状、任免状、新恩给予状等;“古记录”则没有特定对象、特定传播路径,例如日记等。


接着,梁老师分析了正仓院文书的基本性质。第一,有特定官厅文书(如造东大寺司、东大寺写经所的五十年记录)与末端官厅文书残留;第二其传来状态可能有因不明原因得以保留的废弃账簿,以及疑似二次废弃物的账簿纸背文书;第三,其整理过程存在断简化特征;第四,构成主体含有发件人、收件人与信息传递三要素。


最后,他指出了正仓院文书研究的趋向,如纸背行政文书与家族形态、征税方式、地方管理,写经所文书与写经所的运营情况、历次写经复原、文书行政等。


中仓16 续修正仓院古文书 第34卷〔造佛所作物帐〕

关于建造兴福寺西金堂的文书


校内外诸多师友参加了此次研读会,如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荣新江老师、朱玉麒老师、叶炜老师、史睿老师,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孙明老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力老师,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沈蕾老师、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华文化国际传播研究院田卫卫老师等。其中,荣新江老师发言指出,日本古代史料对于唐代研究而言确实有很重要的学术意义,他本人曾全面披读过《大日本国文书》的正仓院文书部分,建议赵晶老师以《东亚的律令与国家——日本古代法制史史料学》所解题的史料为核心,组织力量,早日为中国学界提供这些核心史料的整理本。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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