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印发,2月1日起施行

企业   2025-01-08 18:31   北京  



近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苏省分会联合印发《江苏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就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各方职责、程序、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


来源 |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编辑 | 布鲁斯




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展会秩序,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近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苏省分会联合印发《江苏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就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各方职责、程序、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

据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推进江苏会展业健康发展,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牵头起草了《江苏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不分章、节,共计20条。

一是明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内容。第1条至第4条,共计4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及基本原则。《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线上线下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办法》明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导监管、展会主办方具体负责、参展方诚信自律、行业协会支持参与、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原则。

二是明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各方职责。第5条至第10条,共计6条,规定了管理部门、展会主办方、参展方以及知识产权工作站的职责。《办法》明确展会主办方应以数据库、目录清单或其他形式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示制度,应当将知识产权投诉途径、投诉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布。《办法》规定,举办时间在3日及以上,且展会属于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或展出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或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展会主办方应当在展会现场设置知识产权工作站。

三是明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第11条至第18条,共计8条,规定了纠纷解决机制、投诉材料的要求、不予受理条件及处理措施等内容。《办法》规定,向知识产权工作站提出投诉的,应当提供投诉申请书、有效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及权利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必要证明材料。知识产权工作站对投诉材料不真实、投诉材料不齐全且未按要求补充齐全、投诉材料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充的,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投诉人。《办法》明确了申诉制度,展会主办方做出撤展处理后,被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证明自己不侵权的,由被投诉人向展会主办方提交重新确认不侵权的申请,并由展会主办方重新调查处理。经过调查,认为不构成侵权的,展会主办方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允许不构成侵权的展品继续展出。

四是其他内容。第19条至第20条,共计2条,规定了材料归档制度及《办法》的施行日期及试行期限。

《江苏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适用范围广泛。该办法不仅适用于线下展会,还涵盖了线上展览活动,适应了现代会展业的发展趋势。二是责任明晰。明确规定了展会主办方、参展方以及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办法》对于持续时间较长或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展会,要求设置知识产权工作站,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进驻,以便及时处理现场出现的问题,保障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秩序。三是纠纷处理流程简化。针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争议较小的案件,《办法》规定可以在24小时内快速处理完毕,加快权利救济的速度。四是后续监管有保障。明确后续跟进措施,针对展会结束时未办理结束的案件,相关材料将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继续依法处理。此外,展会结束后,主办方还需向有关部门报送知识产权投诉及处理情况,确保整个过程透明可追溯。该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并设定了两年的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止,给予了各方足够的时间准备和适应新规则。

下一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办法》宣传解读,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区)规范展会知识产权管理程序和内容,推动《办法》全面落地实施。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版权局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苏省分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通知

(苏知规〔2024〕2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商务局、贸促会:

现将《江苏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版权局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苏省分会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展会秩序,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线上线下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主办方是指制定展会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和保护规则等,对展会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展会活动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目录册、视听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及活动。



第四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导监管、展会主办方具体负责、参展方诚信自律、行业协会支持参与、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并为展会主办方和参展方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依法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三)依法处理展会期间涉及专利的侵权纠纷请求;

(四)依法调解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展前核查制度,对参展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进行核查;

(二)在参展合同中约定主办方与参展方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咨询服务;

(三)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入展会合法取证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四)协助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五)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参展方应当严格遵守与展会主办方约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诺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在参展前对参展项目主动进行知识产权核查;

(三)在参展前向展会主办方备案相关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

(四)依法接受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展会主办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展会主办方应以数据库、目录清单或其他形式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示制度。

展会主办方应当将知识产权投诉途径、投诉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布。



第九条

举办时间在3日以上(含3日),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展会主办方应当在展会现场设置知识产权工作站,并请求举办地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协调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人员进驻工作站,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一)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

(二)展出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

(三)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第十条

知识产权工作站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投诉举报;

(二)调解展会期间知识产权纠纷;

(三)提供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咨询;

(四)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提供判断意见,协调展会主办方进行处理;

(五)将有关投诉情况及材料移送展会举办地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展会期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一)自行协商解决;

(二)向展会主办方、展会知识产权工作站投诉,或直接向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

(三)请求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展会主办方或者相关组织调解;

(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向知识产权工作站提出投诉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申请书,包括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被投诉参展项目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二)有效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及权利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委托代理人投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证认证的规定,并应当附带相应的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工作站对以下情形的侵权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投诉人:

(一)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不真实的;

(二)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不齐全,且未按要求补充齐全的;

(三)投诉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充的。



第十四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知识产权工作站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书面声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声明、不能有效举证的,展会主办方应当要求被投诉人撤展或者采取遮盖等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展会主办方做出撤展处理后,被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证明自己不侵权的,由被投诉人向展会主办方提交重新确认不侵权的申请,并由展会主办方重新调查处理。在作出新的处理意见前,原处理决定继续生效。



第十六条

经过调查认为不构成侵权的,展会主办方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允许不构成侵权的展品继续展出。



第十七条

展会主办方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争议不大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投诉,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理完毕:

(一)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仅要求被投诉人停止在本届展会中的侵权行为;

(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

(三)被投诉的参展展品的现场比对构成侵权的;

(四)其他可以适用简易方式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展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可经展会主办方确认,由展会举办地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展会结束后,展会主办方应汇总展会知识产权投诉及处理情况,于展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展会举办地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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