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
通常能看到不少“去码”“刮码”商品
商家宣称作该种处理
是为了规避厂家控制价格
避免厂家通过溯源码追寻网购渠道
追究经销商责任
此种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呢
广汉法院近日作出了德阳地区首例判决
原告系国内某知名化妆品牌公司,其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拥有“卡姿兰”等系列注册商标,“卡姿兰carslan”注册商标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构成驰名商标。原告化妆品产品上均提供了追溯码,能够为原告和消费者提供识别、追溯商品来源以及辨别真伪的便利。被告在其运营网店销售原告“卡姿兰”商标商品时,刮掉了原告在产品上标注的溯源码。原告随诉至广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下架侵权商品并删除侵权链接,销毁侵权商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万元。
取证商品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流通范围不断扩张,销售平台与模式愈发多样,不少生产者通过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二维码溯源等方式,对商品流通情况进行跟踪和管控。而为了增加盈利和便利,下游经营者经常人为的去掉该商品的二维码溯源标识,以逃避监管,对该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我们认为,经营者基于溯源技术建立过的严格管控体系,是积极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能够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便于对溯源产品信息以及产品质量追踪管理,“刮码销售”行为破坏了品牌方的价格体系和区域销售策略,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和品牌方的权益,使消费者失去了知情权和选择权,品牌方也可能因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降低而产生商誉损失,以及难以实现通过溯源码进行品控监管的目的。因此,“刮码”等破坏溯源技术手段等行为必须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