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骑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的倡议书
尊敬的家长、亲爱的同学们:
交通安全关系个人安全、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节能、便利的优势,成为市民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但部分驾乘人员由于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行驶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直接导致人员伤亡。为此,我们发出以下倡议:
一、佩戴头盔我带头。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要把佩戴安全头盔当成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来养成,同学们也要主动提醒父母或接送人员“戴头盔、平安行”“无头盔,不骑坐”,让安全文明出行伴随每一个人。
二、安全出行我推崇。关爱生命,从“头”做起!佩戴安全头盔可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大限度的保护驾乘人员,使交通事故的死亡风险和重伤风险大幅降低。交通参与者乘骑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佩戴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安全头盔,尽量选择识别性较高的浅色头盔佩戴,不选黑色等在夜间或特殊情况下影响识别的头盔。您在购买时一定要试戴,选择适合自己头型、大小合适的头盔。
三、文明驾驶我践行。“一人出行全家念,一人平安全家福”。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要依法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行,不在机动车道内骑乘电动自行车,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觉靠车道右侧行驶。行驶过程中要注重文明礼让,不随意在车流中穿行;转弯前先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在车前突然拐弯。要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不违法载人、不饮酒后骑车。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成年人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并戴好头盔,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停车时自觉停放至规定区域,不乱停乱放,自觉维护城市文明形象。
家长骑电动车搭载孩子不戴头盔造成孩子死亡案例
事故案例二:2020年12月9日,女子周薇(花名)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自己5岁的女儿,骑乘人员均无佩戴安全头盔,在一十字路口红绿灯刚刚变为红灯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心怀侥幸试图通过结果被一辆面包车撞飞,事故导致自己5岁的女儿脑部损伤,抢救无效死亡,隔年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周薇(二轮电动车驾驶员)提起公诉,3月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以上2起事故均是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孩子不戴头盔导致孩子颅脑损伤而死亡,而且均存在致命的违法行为“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如此违法行为分分钟致命,安全出行不仅要遵守通行规则也要佩戴安全头盔!
不戴头盔的危害
一般电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速度惯性,人体往往是头部先向前撞击和跌落,而头部是生命的要害部位,又极其脆弱。如果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戴上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时,受伤和死亡的概率相比于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要高得多。
最后小编提醒所有家长要把安全放在首位,驾驶电动自行车接送孩子上下学,骑乘人员都要戴头盔!
素材来源丨交规研究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