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洞中法学
本次司法改革的核心就是员额制。在员额制下,可以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精于法律业务、熟于案件办理、热爱审判事业的人员,投身审判工作,既实现法官队伍精英化,又实现对审判权的数量控制与裁判效率控制的关键环节。
对此,最高院还发布的《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中,对于省级以下员额变动调整提出了制度设计,应当说很多制度设计都有很好意愿,如,第四条“法官员额配置应当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比例不得高于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平均水平。”如第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预留合理比例或数量的法官员额,用于辖区内调整配置。上级人民法院为动态调整预留的法官员额,原则上不得用于本院。”如: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借用、转任等方式,将法官及所用员额、编制一并调整配置到需要增补法官的法院。”
但实际落实境况如何?应当说很难!
一是不办案,挂名办案的情况很多。实际办案的没名或未署名,挂名的不知道案情,可见这样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但只是被看到了,即使最高院三令五申要进行处理,但并未见过因为不办案、挂名办案被清出员额的。
二是评价体系执行不到位。本来是对于那些办案水平低下的法官有劝退机制,实现新鲜血液替换更新,可是现实里很少有人愿意去做这个坏人,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评价体系落实差强人意,评价的结果也是稀稀松松。
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34.法官考核结果作为法官等级升降、法官员额退出、绩效奖金分配等的重要依据。35.法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其参加法官等级晋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法官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可以按相关规定参加法官等级晋升。法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等次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法官等级晋升的任职年限。”这是最高院制定的奖励多办案、办好案的基础性文件,但是落实成效了了。。。。
不认真落实的结果,就是劣币驱逐良币,吃大锅饭做躺平状,干好干坏一个样,没必要在办案质效上争个你死我活。长此以往,得过且过,办案水平集体下落,必然伤害司法权威、公信。
三是员额池子逐步满了,长时间停滞,激情干事意愿逐渐丧失。法院法官的流动性越来越差,加上法院里老一辈法官的逐渐离去,80、90后的青壮年法官是主力,但随着退休年龄的后移,会导致今后法院的流动性更加缓慢,那些带着最新法学知识的年轻人,更难进入到法院。
可以想象,二三十年后,你到法院可能还是碰到这些老面孔,大部分人恐怕用的还是二三十年前的法律思维。也许你会辩解,法律知识又不会轻易便变更,可往前十年,你会发现那时候还没有民法典,更没有侵权责任法,刑法的修正案才到第八,现在已经到第十二了。时代的变化背后所催生的时代思维与法律理念的变动,绝对不是随便听听讲座、抄抄笔记就可以牢固形成的。
不太“动欢”的客观结果就是,本该经常处于动态中的员额制,充满活力与干事热情的员额制,逐渐失去了原本制度设计的活力,法官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可能慢慢陷入停滞。也许到时我们可以期待新一轮的改革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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