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最高法院明确答复了

财富   2024-12-04 13:32   四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

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12月3日

高人民法院

发布四个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其中一个案例涉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案例如下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该户其他成员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农某一、凌某、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诉农某五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农某与凌某系夫妻,育有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农某五是农某与他人所生。农某五从小随农某与凌某生活长大。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已另成家立户。


2017年,农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与其所在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该合同的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载明:承包地块总数为5块5亩,家庭成员共3人,成员姓名为农某、凌某、农某五。农某于2022年去世。农某去世后,凌某、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作为原告,将农某五诉至法院,要求由凌某继承农某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50%,余下50%由凌某及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平均继承。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认为,农某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人不只是农某本人,还包括凌某和农某五,三人同为一个承包主体。当农某去世后,承包地继续由承包户其他成员继续经营,体现的是国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不是农某承包户成员,无资格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某去世后,案涉土地应由承包户剩余的成员凌某、农某五继续经营。凌某、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诉请继承土地经营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五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以户为单位取得,在承包户的户主或某成员死亡后,其他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本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进行了处理,明确了裁判规则,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本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进行了处理,明确了裁判规则,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最高法说。





PART

新闻多一点:


1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1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2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3

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3条,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

什么是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来的新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0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5

群众想要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登记,应该向什么机构申请?

群众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应当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登记造册,并向申请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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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央视新闻、四川自然资源

编辑:张雪

校对:袁宇君

审核:周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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