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12年前一起砸车伤人案件仅作治安案件处理、未追究打人者刑事责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永胜派出所原所长朱云龙、原副所长马宪涛一审被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于2024年11月14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2月14日,澎湃新闻从朱云龙的家属处获悉,朱云龙、马宪涛已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二审法院正在办理中。
朱云龙的上诉状显示,其认为上述案件因双方土地纠纷引发,按照治安案件处理符合规范,且未造成恶劣影响,反倒促使各被害人获得高额赔偿;即使构成滥用职权罪,也应定罪免罚。
一审法院:寻衅滋事犯罪被当作治安案件处理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的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30日11时许,王某、谢某贵、王某辉等人在哈尔滨市双城区永胜乡乐乡村耕种时,因土地纠纷,李某仁(已判刑)纠集曹某祥(已判刑)、张某双(已判刑)等多人开车持镐把等凶器到现场,对王某、谢某贵等人进行追打,并将在地里起垄的谢某贵的农用车玻璃、大灯砸坏,将王某辉驾驶面包车截停,王某辉下车逃跑后其车被砸坏。
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永胜派出所接到王某辉报警后派员赶到现场,将王某等人带到永胜乡派出所调查。时任永胜派出所所长的朱云龙授意负责办理该案的副所长马宪涛先不受理案件,让双方自行和解。
2012年5月8日,经双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松花江微型面包车部件价值4125元,朱云龙、马宪涛仍未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因被害人王某等人陆续信访要求立案、处理打人者,朱云龙、马宪涛以双方当事人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于2013年6月13日将该案作为治安案件受理。
后曹某祥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身体有病不适合羁押的不在场的杨某侠(已判刑)、皮某男(已死亡)到公安机关做假证,谎称二人是砸车行为人。
2014年4月16日,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对杨某侠、皮某男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因身体原因不能羁押而未执行。因被害人王某不配合做鉴定,2014年10月24日,双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依据永胜派出所提供的病例进行鉴定,王某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左腿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经群众举报,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侦大队将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受理。经侦查,本案系曹某祥、李某仁纠集多人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2月20日,以李某仁为组织者、领导者的恶势力团伙被判处刑罚;曹某祥则因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被判处刑罚。
2023年5月26日,哈尔滨市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专班将朱云龙、马宪涛涉嫌渎职犯罪线索交由五常市检察院侦查。2023年8月17日,朱云龙、马宪涛主动到五常市检察院投案自首。
所长、副所长被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辩称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朱云龙、马宪涛辩称,经调取相关笔录,朱云龙了解到砸车伤人案的起因是双方存在土地纠纷,且历经多轮诉讼仍未能息诉。鉴于被害人王某不配合做伤情鉴定的情况,朱云龙根据《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的工作》的政策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该案是治安案件,想以治安处罚的方式处理并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此后,朱云龙将案件情况报至双城公安分局法制和主管局长进行审批。后来,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曹某祥赔给谢某贵5万元、赔给王某及其家属25万元。此外,派出所及时对涉案各方作了笔录,以当时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曹某祥和张某双打人;且郭某友未报案,涉案人员也没提及郭某友,不存在遗漏被害人的情况。
五常市法院则认为,朱云龙、马宪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违法行使权力,致使涉案人员未能及时受到法律追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朱云龙、马宪涛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朱云龙、马宪涛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朱云龙、马宪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2月14日,澎湃新闻从朱云龙的家属处获悉,朱云龙、马宪涛已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目前,二审法院正在办理中。
朱云龙的上诉状显示,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与事实不符:朱云龙当时是出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动机,该案被害人也得到了远超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自此息访息诉,并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即使认识和方法不当,也不宜使用刑事手段处理;即便法院认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也应定罪免罚。
消息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