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职业索赔投诉举报的热点:网络销售食品的标题或者产品网页介绍“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也就是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效”等内容,市监与法认真研究了一下,结合投诉举报群里了各地执法人员讨论的内容,统一回复,仅供参考!
列举其中案例:
“各位同仁,烤虾补钙儿童孕妇零食,这句话算是虚假宣传吗,求教。
有烤虾含钙的相关材料吗”
一、基层执法人员收到此类投诉,先要从虚假和食品本身得性质两方面判断
首先要检查食品的标签(标题以及网页介绍等),对应官方公布的保健食品《目录》,初步判断该商品是普通食品还是具有保健功能(审批过)的保健食品。
案例中,就是要先核查是否具有补钙的功效, 如果有补钙功效宣传而且不虚假也就是不违法。
(一)如果是保健食品(有24种)
保健食品允许宣传的功效的,但也不是随便宣传的 ,保健食品宣传保健功效而且是时目录内允许的,那么就不会涉嫌违法。
(二)如果是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效那是违法的。普通食品不能宣传保健食品功效 更不能宣传医疗功效。那么就得依法依规处理。如何处理?请看分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七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基层执法人员在遇到类似投诉,可以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责令被投诉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与警告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当遇到职业索赔投诉的时候,要依法受理投诉,同商家普法,告知商家一般来说这类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了,只给警告处罚(不罚款),那么商家就有信心拒绝赔偿职业索赔人的索赔要求(大额索赔或者敲诈勒索)了,商家出具《拒绝参加调解书》,基层执法人员按照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作出《终止调解书》,按照法定的期限告知职业投诉索赔人,让其复议无门。
此外,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可能就没有必要了,执法人员在做好现场笔录、拍照录像等手续以后,可以给与被投诉人(商家)当场行政处罚。并依法告知职业打假索赔人举报处理结果。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俗称当场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简易程就是执法机关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危害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对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有条件的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
面临职业投诉举报复议的时候,更要对“简易程序”的程序做好规范处置工作。
其中对于当场行政处罚是否应当立案,如何回复举报人?
基层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业务,特别是处理职业打假、职业索赔投诉举报事项的时候,要这里处理:
1.如执法人员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尽管没有按照一般事项进行立案审批,但当场行政处罚已经明确属于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项,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行政处罚案件,所以基层办案人员应在全国12315平台勾选“立案”选项,并根据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告知举报人。
2.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的,无需填报和审批《立案审批表》,所以在行政复议答复阶段,市场监管部门无需向复议受理机关提供立案审批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三、举报答复模板
“对于您举报的某某违法行为,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被举报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不适用一般程序予以立案的规定。特此告知!”
最后,当然还要提一下:如果被投诉人(商家)违法轻微,而且主动改正,还可以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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