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职场   2024-11-26 11:01   北京  

总则

第一条 小区停车资源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资源,为维护小区车辆行驶与停放,保障小区内各方权益,共建美好家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小区管理经验,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含电瓶车、自行车)。小区全体业主、住户和外来访客必须共同遵守本办法。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共享汽车一律不得进入小区。


第三条 本办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具体执行,业主大会、业委会、业主代表、监督执行。

车辆备案登记

第四条 机动车所有者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做好车辆登记工作。


拥有地下专有车位业主,需携带购车位合同、身份证、行驶证前往物业进行车牌登记方可进入小区地库。车位转让或出租的,应及时向物业单位备案。


无车位业主如短暂需要驶入地库,需向保安申明原因,提交电话后进入地库,停留在非消防通道打开双跳,并在半小时内驶出地库。


拥有地下车库的业主车辆必须停在车位线内,不能超出车位线、占用过道、消防通道,否则均视为违停。


有停车需求的业主,应向物业公司提供车辆行驶证、房产证、业主身份证等有关凭证。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车牌登记,同时签署《小区停车管理办法》知情承诺书。


每户停留在停车位的车辆数量不得超过其小区固定车位核定停放车辆数量。所有车辆需将联系方式放在前车窗显眼处,便于物业及时联系,维护停车秩序。


第五条 非机动车所有者应主动向物业申请车辆通行证,提供业主身份证、非机动车车架号或车牌。

车辆行驶管理

第六条 小区设三个出入口供车辆进出,驾驶员必须依照交通标识的指示路线行驶。


第七条 所有车辆均须经登记后进入小区。


机动车:业主机动车可凭车辆通行证、车牌识别系统录入的车牌号进入;外来访客机动车需要进入地下车库的,必须是被访业主有空余车位,并通过物业APP录入报事或打物业服务电话先行登记、后进入。


非机动车:业主非机动车须凭车辆通行证进入;外来访客非机动车须先行登记、后进入。


应急、抢险、急救、警务、婚车等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可先行进入小区,物业后补登记。


第八条 车辆在通过小区机动车入口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杆。若发生尾随冲杆的,物业公司有权向行车人收取损失及修复费用,所发生的损失由行车人负责。


第九条 进出小区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车主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避免碰擦,注意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第十条 小区内车辆不准鸣喇叭;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小区道路上、地上公共停车位上,不得试刹车、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车辆等。

行驶规定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一条 小区车位分为地下停车位和地上公共停车位。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内,不得停放在其他公共区域。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位有地下停车位和地上公共停车位两部分,地下停车位为专有部分,供车位所有者停放车辆;地上公共停车位供业主和外来车辆临时停放。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位实行“一车一位”制,一个停车位对应停放一辆机动车,不得多辆机动车停放在一个车位内,不得超出车位线停放机动车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第十四条 地上公共停车位实行“先到先停、有偿停车”的原则,车辆进入小区后开始计时,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后方可驶离小区。地上公共停车位满位时,提前告知车位已满,并让车辆尽快驶离小区门口。


第十五条 地下停车位只供经登记的车位使用人的车辆进入和停放。非车位使用人车辆不得占用他人停车位。凡有私家车库的业主应将车停放到地下车位,尽量把地面车位留给无车库的业主停放车辆。如发现有地下车位的业主把车停在地面临时车位,则按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 应急、抢险、急救、警务等执行任务特殊车辆可免交费用。上述两种车辆出场后,重新计时收费。


第十七条 大货车、和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小区。学校车辆、小型货车需进入小区的,经物业公司许可后,按规定路线行驶、规定区域停放。


第十八条 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员皆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的指挥引导,不得随意停放,堵塞路面,压台阶,压绿地。不得停放在消防登高平台,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在地下室,专供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停放在小区地面、单元大厅、楼道等其他公共部位。


第二十条 地上公共停车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违规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小区车辆管理以疏导为主,处罚为辅;由物业公司管理为主,业委会积极支持,业主和车辆使用人主动配合。


第二十二条 如有因不交纳相关费用或其他纠纷故意损坏道闸、殴打管理人员、封堵小区出入口等恶劣行为者,可由物业管理单位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肇事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者的:


1.未经备案的车辆,拒绝其进入小区。


2.小区停车位已满;由物业公司要求其驶离小区。


3.因停放在非停车位造成公共部位破损的,可要求赔偿。严重或较大损失的,报警并经由法定程序进行勘察出具赔偿标准,一般和较小损失的,可采用协商方式确定赔偿标准,一般人行道板、地下车库按300元/平方米进行赔偿,损坏绿化的按200元/平方米进行赔偿。赔偿款项缴纳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开具收据,并由物业公司负责修复损坏部位。


4.对违规停放的车辆,物业公司进行联系或报警移车,无特殊原因的,经联系60分钟内未驶离的,则由物业公司进行锁车。若违停车辆严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占用消防通道的,物业公司可报警拖车或由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拖车,所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5.车辆在小区出现事故、刮碰、偷盗等意外后,车主可自行报警或请物业公司代为报警。物业配合公安机关调阅监控,提供线索。


6.车辆使用人不服从门岗劝阻和解释,企图强行闯入、驶出小区的,物业公司可采取强制措施并报警。拒不服从且态度恶劣的,物业有权限制其一个月内禁止地面停车;如有殴打车位管理人员,或抢夺、摔打管理人员物品的,物业有权将该车辆列入临停车辆黑名单。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在小区内超速行驶、鸣喇叭、使用远光灯、练习驾车等不文明行为发生的,物业公司均应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将违规车辆的车牌号及违规情节进行记录,不服从物业公司管理,经记录有三次及以上违规停车或行驶行为的,可在公共区域张榜通告,并自第三次行为起半年内不得进入小区。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小区地面公共停车费收入,委托物业公司收取,其中不超过20%收益归物业公司所有,80%以上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协商确认)。并按月公布机动车停放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可根据小区规划和实际情况,可以拓展和改造新增公共停车位,拓展出的公共停车位供全体业主使用,所得收益除缴纳必要的管理成本外,剩余部分作为小区经营性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具体拓展方案由业委会另行制定,但拓展的停车位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提及的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可对地下室非机动车坡道、非机动车停车位监控等设施的增加、改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小区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实施。对出现侵占业主公共停车位,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公司代表全体业主采取必要的劝阻、乃至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根据小区实际停车情况,经业主大会表决,对进入小区地面停车位停放的车辆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请业主(住户)及外来人员共同遵守。

附件:地上公共停车位收费办法

一、小区地上公共停车位停车费收取执行分类收费,对业主(住户)和外来车辆按照车辆归属、停放时间实行差别化收费。


二、具体收费标准:

对所有业主车辆进行登记核实。在无法保证每户业主都能有一个车位的情况下,对占用地面公共停车位的业主车辆实行阶梯收费模式。


业主第一辆车:

首2小时不计费,之后每小时2元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8元/日。


业主第二辆车&租户第一辆车:

首1小时不计费,2小时内5元,之后每小时5元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12元/日。


业主第三辆车&临时车:

首半小时不计费,2小时内5元,之后每小时5元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40元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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