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共收益
常见问题解答
PART 01
什么是物业公共收益?
物业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PART 02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包括哪些?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入;
(二)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
(三)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
(四)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
(五)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六)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
(七)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
PART 03
物业共用部位包括哪些?
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PART 04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哪些?
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另外,共用设施设备还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
出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PART 05
物业公共收益管理
PART 06
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时,不论是否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都应当依法履行业主自治表决程序,表决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手续。
(一)业主自治表决。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行政审批手续。由业主依法办理规划、施工、经营所需的审批手续。
PART 07
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应当如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