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输血”变“造血”,赋能基层社会治理

民生   2024-12-12 17:20   云南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自治组织自我预防、自我化解矛盾的能力,促推基层组织履行好矛盾化解主体职责,营造基层社会治理主人翁意识。近日,澜沧法院上允法庭助力澜沧县上允镇综治办对辖区12个村(社区)的村规民约进行修订,针对可能存在的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及人身权、违反平等原则、超越基层组织职权、滥用强制处罚等相关法律风险,提出修订完善建议13条。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需要进一步提高村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地位,更加注重村规民约的乡村治理价值。通过村规民约形式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能够有效预防矛盾发生、调处村民冲突、解决民间纠纷,逐步实现从被动治理到主动管理的转变。下一步,澜沧法院将继续发挥法治保障优势,助力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规民约的及时修订、动态备案、跟踪问效。




法律提示

村规民约是乡村民众为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保障村民利益、实现村民自治,民主议定和修改并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中央规范性文件、各类指导意见对村规民约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制定完善村规民约”。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

《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第4条:“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加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防止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执委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要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可通过开展模范村(居)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情形,要加强批评教育,并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使违反者受到教育、改正错误,但不得滥用强制处罚,避免简单以罚代教。对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事件,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认定处理,防止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制裁”。



供稿:上允法庭        图文编辑/一校:朱瑾
 初审/二校:刘建华    复审/三校:张金叶   终审/签发:张航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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