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未成年人组酒局,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民生   2024-12-31 11:19   云南  


共同聚餐饮酒,未尽到相关注意义务,致使同饮者发生意外,组织者、邀约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被告粉某与龚某系同学,粉某与受害者李某系一起长大的发小。2023年2月,被告龚某生日邀约粉某等14名同学到自家参加生日宴。当日下午,被告粉某接到被告龚某的电话后邀约受害者李某骑二轮摩托车(该摩托的车主系粉某的继父)同往,期间上述几名被告在龚某家玩扑克牌游戏喝啤酒。当晚受害者李某骑着肇事摩托车载着粉某行驶至澜沧县南岭乡谦哲线某处时,车辆驶离有效路面后翻下道路西侧水田内,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粉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次交通事故经澜沧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粉某不承担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书,认定李某主要死因系颅脑损伤死亡;李某血样送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测出血液乙醇含量为144.99mg/ml。现原告即李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粉某及其监护人、龚某及其监护人等共同参加聚会的10余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共计701937元。





裁判结果



本案事故发生时受害者李某已满16岁,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带来的后果,更应当能预见到酒后驾车存在一定安全风险,但其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酒后无证驾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造成自己一方的损失原告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龚某作为组织者,未履行劝阻义务,以致造成严重后果,被告龚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并未对龚某的组织饮酒行为尽到有效监护义务,故龚某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5%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粉某作为邀约者,未履行劝阻、扶助、照顾义务,以致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对李某死亡承担5%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粉某的父亲作为肇事车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的管理使用人,因其未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和车钥匙,导致车辆被他人开走,发生交通事故具有明显过错,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注意和救助义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法上的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当行为人对他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而未履行的,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对他人的特定法律义务主要来源有:一是法律直接规定;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三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聚会饮酒本是增进情谊的社会交往活动,参与者因共同饮酒行为可能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其他危险境地,此事,共同饮酒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醉酒人负有合理注意、安全保障等义务,未尽义务导致同饮人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共同饮酒人之间具有哪些注意义务?

(1)提醒、劝阻义务,指明知同饮者有不宜饮酒的疾病、同饮人酒后可能驾车或从事其他有危险行为,或发现同饮人已出现“醉酒”状态时,共同饮酒人应该尽到提醒和劝阻的义务。

(2)照顾、救助、通知、护送义务。对共同饮酒过程中出现醉酒或明显不适的饮酒人,其他共饮人应采取细心照顾、及时送医治疗或护送回家并通知饮酒人家属等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供稿:糯扎渡法庭 (罗红)    图文编辑/一校:朱瑾
 初审/二校:曾新昌    复审/三校:张金叶   终审/签发: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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