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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晋融媒
原标题:邢台宁晋县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探索
为了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规范运作,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向相关省份共征集了74个案例,聚焦案例实效、特色做法及其可推广性进行比选分析,最终择优选取44个典型示范案例,其中,我省邢台宁晋县入选“用地主体引导有效类”名单,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入选“入市程序规范顺畅类”名单。
“一花开,百花开”
——邢台宁晋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探索
邢台宁晋县被列为全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以来,积极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入市试点过程中,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积极与省、市主管部门沟通,在政策设计、路径打通和机制建立等方面聚力探索,实现了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保障项目用地、增加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助力乡村振兴的多赢局面。
上下联动共同推动入市工作
为做好入市试点工作,宁晋县成立了以县委书记为组长,县长为副组长,县资规、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试点工作。具体工作方面,宁晋局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试点方案编制和各项配套政策研究。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宁晋县已研究出台了“1+6”的政策制度,即1个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抵押贷款、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6项相关配套政策,确保了试点工作推进的制度化和标准化。
为做好入市试点政策宣传,回应社会关切,宁晋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带队,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专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共同组成调研组,深入贾家口、大陆村、凤凰镇、耿庄桥、东汪等经济强镇的50余家意向企业,实地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现状、入市计划和面临的问题等。宁晋局抽调专人组成宣讲团,向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有意用地单位等入市相关方宣讲入市流程、试点措施、收益分配等政策20余次,发放相关程序模板700余份,提高各方的积极性。
摸清“家底”编制入市“明白纸”
宁晋县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情况,全面开展→
拟入市地块范围
权属来源
用地性质
以此为基础,全县建立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数据库并定期分析更新,优先选择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条件好的地块,引导经济效益高、拿地意愿强的企业,以点带面、由易及难地开展工作,全面推动其他意向地块入市。
2023年12月22日,宁晋县成功成交首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面积11.95亩,由河北朔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竞得,成交金额为144.96万元。截至目前,全县共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411宗、面积10964.85亩,其中条件成熟3年内可入市的地块120宗、面积4527.85亩,已完成入市37宗、面积389.44亩,挂网地块22宗、面积167.06亩,形成了“一花开,百花开”的局面。
在自然资源部确定的入市基本流程基础上,宁晋县结合实际,科学细化了11项具体入市流程,包括:提出入市意向、乡镇(街道)审查、汇总上报、联合会审、编制入市方案、入市方案表决、入市方案核定、公告及交易、成交确认、签订合同和产权登记等。为确保入市主体和拟受让人快速了解入市主要流程和规则要求,该县从被动反应转变为主动引导,经充分调研后,详细编制了包括15项内容的入市操作“明白纸”,真正实现了“一纸在手,操作全知”,为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为妥善解决入市地块面临的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满足“村民同意、产权清晰、符合规划、消防安全、房屋安全”的前提下,宁晋县充分尊重建筑物所有人的意愿,履行村、乡镇(街道)、县三级确认程序,积极探索“带地上附着物”入市的政策路径,制定了入市试点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意见明确了拟带建筑物入市的基本条件,规定了建筑物实测报告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认定方式,要求相关部门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和现状认定意见,以及成交后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必要材料。在此基础上,建筑物所有人与土地所有权人协商,就建筑物归属达成协议,可采取拆除、收购、作价等方式处置。
宁晋县同步进行拟入市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基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据规划入市的基本要求,宁晋县充分考虑乡镇和村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进展和节奏,尊重乡镇(街道)、村集体和农民意愿,提出由乡镇(街道)对拟入市地块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报宁晋局会审。宁晋局在编制乡镇和村庄国土空间规划时应确保与拟出具的入市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相衔接。
从社会效益看,宁晋县已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累计带动产业投资规模4.36亿元,提供就业岗位1067个,增加工资性收入5580.41万元,解决了一批农村脱贫人口就业。通过入市工作,全县建立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农村基层组织的决策机制更加民主透明,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城乡共富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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