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同样是犯罪!

时事   2024-12-27 10:55   河南  






2023年3月至10月26日
李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内黄县某镇一旅社内
容留小时、小柴二人从事卖淫活动
每交易一次
李某收取10元钱提成

2023年9月至10月
李某的女儿赵某代替李某看店
并通过微信收取提成
之后再将现金转交给李某
经查,李某共获利1000元
赵某未获利

判决结果

内黄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赵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赵某虽未直接组织卖淫活动,但在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场所,并收取提成谋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人系共同犯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检察官提醒:容留他人卖淫或者为容留卖淫的行为提供帮助都是犯罪行为,切莫为眼前微小的经济利益,因小失大。广大群众尤其是宾馆、旅社等场所的经营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容留卖淫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即使未直接参与卖淫嫖娼活动,但为其提供场所,也会受到刑事处罚。







来源: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朱广亚 通讯员 梁冰玉
编辑:张弦 程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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